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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武漢市紀律檢查委員會

來自 搜狐網 的圖片

中共武漢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和行政監察兩項職能部門。

中國共產黨武漢市紀律檢查委員會(簡稱中共武漢市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在中共武漢市委和中央紀委、國家監察委員會的雙重領導下工作,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和行政監察兩項職能,實行書記負責制,每屆任期五年。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部署在三省市設立各級監察委員會,從體制機制、制度建設上先行先試、探索實踐,為在全國推開積累經驗;監察委員會由省(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

現任中共武漢市委常委、武漢市紀委書記,武漢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張曙。

目錄

工作程序

信訪舉報

(一)受理範圍

1、對黨組織、黨員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等黨的紀律行為的檢舉控告。

中國共產黨[1]武漢市紀律檢查委員會

2、對監察對象不依法履職,違反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等規定,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犯罪行為的檢舉控告。

3、黨員對黨紀處分或者紀律檢查機關所作的其他處理不服,提出的申訴。

4、監察對象對監察機關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提出的申訴;被調查人及其近親屬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侵害被調查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的申訴。

5、對原行政監察機關作出的政紀處分和其他處理決定不服未超過申請期限,提出的申訴。

6、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批評建議。

(二)舉報渠道

來信,就是通過信件將信訪舉報材料郵寄到紀檢監察機關。向武漢市紀委監委反映問題來信請寄:武漢市江岸區後湖大道新益街1號武漢市紀委監委信訪室。

來訪,就是到紀檢監察機關設立或指定的接待場所當面反映問題。向武漢市紀委監委反映問題來訪地址:武漢市江岸區後湖大道新益街1號武漢市監察舉報投訴中心。

電話,就是撥打紀檢監察系統的統一舉報電話反映問題。

網絡,就是登錄紀檢監察機關的舉報網站、手機客戶端等進行舉報。向武漢市紀委監委反映問題可登陸武漢市紀委監委網站窗口,輸入舉報內容即可。

(三)工作流程

前期準備:來信的消毒、分揀、拆封、裝訂、分送;網絡舉報的下載、導入處理系統等。

受理登記:閱讀來信和網絡舉報;來訪接談和記錄;來電接聽和記錄。信訪舉報件的登記等。

辦理處理:根據信訪舉報反映的具體問題,按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審查調查

(一)基本原則

依照黨章黨規和憲法法律獨立行使檢查權、監察權的原則;實事求是的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黨規黨紀和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在黨規黨紀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依靠黨組織,堅持走群眾路線的原則;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維護黨員和國家公職人員以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利的原則。

(二)基本要求

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規合法。

(三)工作程序

受理:接受反映違紀或職務違法犯罪問題的線索和材料,並予以處理。

問題線索處置:按照有關規定對受理的問題線索提出處置意見,履行審批手續,進行分類辦理。

初步核實:按照規定對受理的反映違紀或職務違法犯罪問題的線索進行了解、核實。

立案審查調查:按照管轄權限經初步核實認為確有違紀違法事實,並需追究黨紀責任或法律責任的,依照規定決定立案審查調查,收集證據,查明違紀違法事實。

審理:對經過立案審查調查並需要追究黨紀責任或法律責任的案件,在審查調查結束後向案件審理部門移送。

申訴複查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控告申訴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等規定,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監察機關處理申訴複查工作的程序如下:

(一)黨紀處分申訴複查

1、黨員、黨組織對所受黨紀處分不服的申訴,由批准處分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承辦。原批准處分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已經撤銷的,由申訴人現在的相當於原批准處分的一級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承辦。

2、對黨員、黨組織的申訴,需要複議複查的,按照紀檢機關案件審理工作的有關規定辦理。不需要複議複查的,由承辦的紀檢機關或有關黨組織對申訴人說明理由,做好工作。

3、對申訴問題進行複議、複查後,由承辦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機關將處理意見或複議、複查結論同申訴人見面,聽取其意見。複議、複查的結論和決定,應交申訴人一份。

4、對案件的複議複查決定,經原批准處分的機關批准後,申訴人對複議複查結論仍不服的,原批准處分的機關應將本人申訴和複議複查材料一併報上一級黨委或紀委審查決定。一經上一級黨委、紀委審查決定後,申訴人仍然不服,繼續申訴的,一般不再受理。

(二)政務處分申訴複查

1、監察對象對監察機關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複審。

2、監察對象對複審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審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覆核。

3、原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訴後一個月內作出複審決定;對複審決定不服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覆核的,覆核機關應當在二個月內作出覆核決定。複審、覆核期間不停止原處理決定的執行。

4、變更、撤銷政務(紀)處分的情形和法律後果,根據受處分人的公職人員的具體身份,依照或者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規定執行。

機構設置

內設機構

武漢市紀委監察委共設21個內設機構,分別是辦公廳、組織部、宣傳部、政策法規研究室、黨風政風監督室、信訪室、案件監督管理室、審查調查協調指揮室(追逃追贓室)、第一至第五監督檢查室、第一至第五審查調查室、案件審理室、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信息技術保障室。另設機關黨委、市治庸問責辦。

派駐機構

武漢市紀委監察委共設30家派駐機構和5家派出機構,分別是派駐市委辦公廳紀檢監察組、派駐市人大機關紀檢監察組、派駐市人民政府機關紀檢監察組、派駐市政協機關紀檢監察組、派駐市委組織部紀檢監察組、派駐市委宣傳部紀檢監察組、派駐市委統一戰線工作部紀檢監察組、派駐市委政法委員會紀檢監察組、派出市委市直機關紀檢監察工作委員會、派駐市中級人民法院紀檢監察組、派駐市人民檢察院紀檢監察組、派駐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紀檢監察組、派駐市教育局紀檢監察組、派駐市科學技術局紀檢監察組、派駐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紀檢監察組、派駐市公安局紀檢監察組、派駐市民政局紀檢監察組、派駐市司法局紀檢監察組、派駐市財政局紀檢監察組、派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紀檢監察組、派駐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紀檢監察組、派駐市城鄉建設局紀檢監察組、派駐市城市管理執法委員會紀檢監察組、派駐市交通運輸局紀檢監察組、派駐市農業農村局紀檢監察組、派駐市商務局紀檢監察組、派駐市文化和旅遊局紀檢監察組、派駐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紀檢監察組、派駐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紀檢監察組、派駐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紀檢監察組、派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紀檢監察組、派出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紀檢監察工作委員會、派出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管理委員會紀檢監察工作委員會、派出武漢新港管理委員會紀檢監察工作委員會、派出武漢長江新城管理委員會紀檢監察工作委員會。

事業單位

武漢市紀委監察委機關下設1個直屬事業單位,市紀檢監察綜合服務中心。

監察改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根據黨中央確定的《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在認真總結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和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

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2]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二、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權限,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監督檢查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調查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並作出處置決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為履行上述職權,監察委員會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鑑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試點工作中,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第十八條、第一百四十八條以及第二編第二章第十一節關於檢察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進行偵查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第五項關於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的規定。其他法律中規定由行政監察機關行使的監察職責,一併調整由監察委員會行使。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改革試點方案的要求,切實加強黨的領導,認真組織實施,保證試點工作積極穩妥、依法有序推進。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