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平市紀律檢查委員會
中共南平市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國共產黨南平市紀律檢查委員會(簡稱中共南平市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在中共南平市委、南平市人民政府和中央紀委、國家監察委員會的雙重領導下工作,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和行政監察兩項職能,實行書記負責制,每屆任期五年。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部署在三省市設立各級監察委員會,從體制機制、制度建設上先行先試、探索實踐,為在全國推開積累經驗;監察委員會由省(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
現任中共南平市委常委、南平市紀委書記:李騰
目錄
機構簡介
中國共產黨南平市紀律檢查委員會機關與南平市監察委合署辦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的體制。市紀委、市監委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監察兩種職能,對市委、市人大和省紀委、省監察委全面負責。
主要職責是主管全市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和全市監察工作。負責檢查並處理市直機關各部門、各縣(市、區)黨的組織和市委管理的黨員領導幹部違反黨的章程及其它黨內法規的案件。負責調查並處理市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各縣(市、區)政府及其負責人違反國家政策、法律法規以及違反政紀的行為。監督檢查、綜合分析全市黨風廉政建設情況。會同有關部門做好黨風黨紀的宣傳和黨員遵守紀律的教育工作。承辦市委、市人大和省紀委、省監察委授權和交辦的其它任務。
監察改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1],根據黨中央確定的《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在認真總結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和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
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二、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權限,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監督檢查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調查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並作出處置決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為履行上述職權,監察委員會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鑑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試點工作中,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第三條、第十八條、第一百四十八條以及第二編第二章第十一節關於檢察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進行偵查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第五項關於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的規定。其他法律中規定由行政監察機關行使的監察職責,一併調整由監察委員會行使。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改革試點方案的要求,切實加強黨的領導,認真組織實施,保證試點工作積極穩妥、依法有序推進。
組織機構
南平市紀委、市監委合署辦公,內設19個職能部門:辦公室、組織部、宣傳部、政策法規研究室、黨風政風監督室、信訪室、案件監督管理室、第一至第四監督檢查室、第五至第八審查調查室、案件審理室、調查技術室、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以及機關黨委等19個部門。
南平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為市委工作機構,設在市紀委。
此外,還有南平市紀檢監察網絡信息中心、南平市廉政教育中心(南平市廉政教育基地管理中心)等2個下屬事業單位。南平市紀委監委派出紀檢監察工委2個,派駐紀檢監察組20個。
現任領導
書記
李騰
副書記
胡錫安、余文新、陳清才
紀委常委
李騰、胡錫安、余文新、陳清才、吳芬菲(女)、林紹昕、許華、陳嘉寧
紀委委員
(37名,按姓氏筆畫為序)
王明章、朱其勇、許華、李書標、李騰、李嘉興、楊鑾(女)、楊青建、連大松、吳芬菲(女)、吳禹松、吳曉麗(女)、余文新、張榮、張濤、張梓全、陳育進、陳宗榮、陳建新、陳清才、陳嘉寧、林水財、林東波、林華生、林紹昕、周邵福、鄭輝、鄭志勇、官少華、胡錫安、塗樺忠、黃河、黃信敏、梁飛、謝琦、謝舜宏、虞朝兵。
參考文獻
- ↑ 中共中央關於認真學習宣傳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的決定 ,搜狐,2017-11-02
-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搜狐,2022-12-02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