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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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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上饶市知识产权局牌子。

目录

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起草市场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实施质量强市、食品安全和标准化等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依法实施市场监督行政许可工作。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工作。负责全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1]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监督指导和统筹协调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和指导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处。查处督办辖区内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垄断行为的举报、线索核查、分析和上报。受省级主管部门委托开展反垄断案件调查。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2]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的监督管理,推广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指导开展反走私相关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承担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组织指导消费环境建设。指导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市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全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控工作,落实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依法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拟订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食盐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溯源和比对工作。依法管理计量检定机构及检定人员。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立项、编号和发布等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组织推进采用国际标准工作。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落实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指导协调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行业发展,依法监督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

(十四)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五)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起草药品监督管理相关法规性文件、市政府规章草案和规划并监督实施。

(十六)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负责监督实施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质量管理规范,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监督实施药品零售、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管理规范。

(十八)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十九)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组织实施检查制度,依法查处药品零售环节、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环节以及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依职责组织指导查处其他环节的违法行为。

(二十)贯彻执行国家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制度。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导承担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查处、争议处理、维权援助、纠纷调处等行政执法工作,监督管理商标印制企业。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管理,做好产权确权、侵权判定、申请相关工作,规范指导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进专利信息利用和服务工作。指导县(市)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二十一)按规定要求,承担对口事业服务机构业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

(二十二)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生产加工环节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推动业务工作和安全生产监管的融合,全面落实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和特种设备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加大安全监管执法力度,加强监管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督促有关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十三)完成职责领域的相关人才工作。

(二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