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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區建設和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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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區建設和管理委員會根據《上海市普陀區機構改革方案》,制定本規定。

中共上海市普陀區建設和管理工作委員會是區委的派出機關,根據區委授權,負責全區建設系統黨的工作。上海市普陀區建設和管理委員會是主管全區城區建設管理、交通和水務工作的區政府工作部門,為正處級,加掛上海市普陀區交通委員會、上海市普陀區水務局牌子。中共上海市普陀區建設和管理工作委員會與上海市普陀區建設和管理委員會合署辦公。

目錄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加強黨對城區建設管理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1],保證區委、區政府重大決策在本系統貫徹落實並組織督促檢查。支持依法行政,積極主動開展工作,發揮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重要作用。領導中共上海市普陀區建設和管理工作委員會、上海市普陀區建設和管理委員會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黨組織的工作。

(二)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協助區委管理所屬事業單位的區管幹部。負責幹部隊伍思想政治建設,負責幹部培養、選拔、任免、教育、監督和管理工作,提升幹部隊伍的政治素質和專業化水平。根據黨管人才原則,加強人才隊伍建設。

(三)領導所屬事業單位基層黨的建設工作,探索加強基層黨的建設的有效途徑、活動方式和工作機制。建立健全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制度。加強黨員隊伍建設,做好發展黨員[2]工作和黨員教育、管理、監督工作。

(四)領導所屬事業單位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構築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

(五)領導所屬事業單位黨的宣傳、思想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領導所屬事業單位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眾團體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工作。

(六)負責所屬事業單位離退休幹部的相關工作。負責所屬事業單位統戰工作,充分發揮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和黨外知識分子在城區建設管理中的作用。

(七)負責及時、穩妥處理所屬事業單位影響穩定的各類事件,確保穩定。

(八)加強對建設領域黨的工作中新情況、新問題的調查研究,及時向區委提出加強和改進黨的領導的建議,為區委提供決策參考。

(九)完成區委交辦的其他任務。

上海市普陀區建設和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城市建設、城市管理、交通和水務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結合本區實際,制定貫徹意見並組織實施。

(二)根據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參與和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區域性、階段性有關城市建設、城市管理、交通和水務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區域國防交通規劃和年度計劃並實施。組織、指導、協調有關城市建設和管理領域內綜合性、系統性、長遠性重大問題的研究和處理。做好有關綜合資料的收集、統計和分析。

(三)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區級城市維護資金、城市維護項目的管理、監督和協調工作。負責有關城市建設、城市管理、交通和水務工作中監察工作和相關行政執法工作。

(四)負責建築建材業區管行政許可事項的審批、備案工作。負責區管項目的抗震設防審查,加強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負責會同相關部門審批政府投資項目的初步設計,重大設計變更。負責區管建設工程招投標的監管及備案工作。

(五)負責城市道路的臨時占用、挖掘、超過橋樑限載、橋樑安全保護區域施工的審批和監督工作。負責區域市政建設項目初步設計的審批工作。負責區管河道、下水道等涉水行政許可事項的審批工作。負責區域有關水務項目初步設計的審批工作。

(六)負責區域綠色建築、建築節能、建築產業現代化、海綿城市的發展推進工作。負責區域內公共建築玻璃幕牆管理工作。統籌協調推進區域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

(七)負責區域水行政和水資源管理。負責區域水務工程建設和安全質量監督管理。組織、指導和監督區屬水務設施的運行管理。

(八)負責區管及市管委託的房屋建築及市政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和質量監督工作。

(九)負責區管道路及其附屬設施、橋樑等市政設施的管理、維護、應急搶險等工作。負責區域河道、防汛牆、泵閘、下水道及附屬設施等的管理、維護、應急搶險等工作。

(十)負責區與市公用事業單位的聯繫、協調。負責區管權限內的燃氣管理工作。綜合協調地下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完善本區交通規劃,配合市交通委協調區域公交線路優化調整與站點設置,推進區域綠色綜合交通發展。

(十二)負責本區靜態交通管理,負責區內公共停車場(庫)經營登記備案和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區域工程配建機動車停車場(庫)的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

(十三)負責區域國防交通戰備工作。組織協調春運保障和區管鐵路道口監督管理工作。

(十四)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工作黨委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和重大工作專項督查督辦,承擔落實建設系統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相關工作;負責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擔辦會辦文、安全、保密、黨務政務公開、信息化、黨史、檔案、固定資產管理等工作。

(二)組織宣傳科。按照幹部管理權限,承擔建設系統幹部培養、選拔、任免、教育、監督和管理等工作;承擔建設系統基層黨組織建設和黨員教育管理等工作;承擔建設系統人才隊伍建設工作;承擔建設系統離退休幹部的服務、教育、管理等工作;承擔建設系統統戰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等工作;承擔建設系統意識形態、精神文明建設、理論學習、媒體宣傳、輿情應對、文明城區創建等工作。

(三)法規科。負責推進依法行政,推進系統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等工作;負責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負責行政執法管理、法律事務等工作,承擔與委相關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負責信訪和社會穩定工作;負責人大建議、政協提案辦理工作;協助辦公室做好信息公開工作等。

(四)規劃建設科。負責會同相關部門審批政府投資項目(綠化用地類)的初步設計;承擔區域綠色建築、建築節能、建築產業現代化、海綿城市的發展推進工作;承擔區域內公共建築玻璃幕牆管理工作;統籌推進區域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負責區管項目的抗震設防審查,加強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管理;統籌推進本區城市管理精細化工作等。

(五)市政管理科。負責區域內相關市政建設項目初步設計的審批工作;負責協調推進區域市政基礎設施監察和行政執法工作;負責指導、督促區管市政基礎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維護、應急搶險等工作;負責城市道路的臨時占用、挖掘、超過橋樑限載、橋樑安全保護區域施工的審批和監督工作;負責區與市公用事業單位的聯繫、協調;負責區管權限內的燃氣管理工作等。

(六)水務管理科。負責區域有關水務項目初步設計的審批工作;負責區域河道、防汛牆、泵閘、下水道及附屬設施等的管理、維護、應急搶險等工作;負責區管河道、下水道等涉水行政許可事項的審批工作;負責有關水務監察和行政執法工作等。

(七)工程建設管理科。負責編制區域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專業規劃及計劃;負責研究擬定項目建設管理規範性文件並指導實施、督促落實;負責區域內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等工作;參與區域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前期方案論證、項目技術儲備等。

(八)交通管理科(交通戰備科)。負責落實靜態交通管理、區域公共停車場(庫)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和協調城市交通管理工作;參與本區交通規劃的編制;配合協調區域公交線路優化調整與站點設置;承擔區域工程配建機動車停車場(庫)的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負責區域國防交通戰備工作;組織協調「春運」保障和區管道口監督管理工作。

(九)建築業管理科。負責建築建材業區管行政許可事項的審批、備案工作;負責區管建設工程招投標的監管及備案工作;負責區管及市管委託的房屋建築及市政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和質量監督工作;負責安全工作和消防工作。

(十)計劃管理科。負責組織編制項目年度投資計劃、經費預算和決算;審核申請資金撥付,監督檢查預算執行;負責預算績效管理,組織實施預算績效評價相關工作;負責所屬事業單位預決算批覆下達及信息公開工作,負責所屬事業單位財務監督和指導工作;負責組織委派建設項目財務監理和造價諮詢、審計監察等工作;負責具體落實內部控制建設和風險評估工作負責並負責監督實施。

按照有關規定設置機關黨組織和工青婦等組織。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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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搜狐,2021-11-11
  2. 作為一名黨員應該怎麼做,搜狐,2021-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