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广告协会
协会的主要任务
“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是本会的主要职能,本会紧密围绕职能开展业务工作。
(一)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和有关广告管理法规、规章,协助政府做好广告业管理,同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广告业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开展广告业发展状况的调查研究,积极参与广告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接受委托参与制订、修订广告业专业标准、发展规划、准入条件,完善广告业管理,促进广告业发展。
(三)开展广告业企业资质认定工作,促进企业向专业化、集约化、品牌化、规模化发展,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四)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学术论坛、经验交流等活动,加强广告理论研究,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法律素质、职业道德。
(五)拓展信息资源渠道,建立信息网络。开展广告业统计、分析、整理、发布,收集与广告业有关的国内外信息,为广告业和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服务。依照有关规定,参与编辑广告业图书、杂志[2]、内部刊物等,办好广告业网站。
(六)受政府委托或根据市场和广告业发展需要,举办广告业展览,推广先进的广告创意理念、媒介设施和制作技术、设备、材料、工艺,开展促进广告的创意、设计、制作、发布水平提高的活动。
(七)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与国际广告组织建立联系,探讨促进业务合作。积极支持广告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在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等方面发挥作用。
(八)加强广告业自律。做好广告发布前的咨询工作;建立广告投诉处理机制;组织制定规范广告业的规定、约定,推动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开展广告业先进单位、优秀工作者的评定、表彰活动;逐步完善广告业信用管理体系,努力构建和维护良好的广告经营秩序;积极宣传并向社会推荐资质优秀的广告企业。
(九)开展广告业维权工作。提供广告业法律事务咨询服务,调解广告业内外部纠纷,针对事关广告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调研,积极反映广告业的诉求,维护广告业的权益。
(十)承办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的有关事项。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上海市广告协会,英文名称:SHANGHAI ADVERTISING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主、地方性广告组织、广告教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相关经营单位、组织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服务,加强广告业自律,促进广告业健康、和谐发展。
第三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是本会的主要职能,本会紧密围绕职能开展业务工作。
(一)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广告管理法规、规章,协助政府做好广告业管理,同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广告业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开展广告业发展状况的调查研究,积极参与广告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接受委托参与制订、修订广告业专业标准、发展规划、准入条件,完善广告业管理,促进广告业发展。
(三)开展广告业企业资质认定工作,促进企业向专业化、集约化、品牌化、规模化发展,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四)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学术论坛、经验交流等活动,加强广告理论研究,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法律素质、职业道德。
(五)拓展信息资源渠道,建立信息网络。开展广告业统计、分析、整理、发布,收集与广告业有关的国内外信息,为广告业和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服务。依照有关规定,参与编辑广告业图书、杂志、内部刊物等,办好广告业网站。
(六)受政府委托或根据市场和广告业发展需要,举办广告业展览,推广先进的广告创意理念、媒介设施和制作技术、设备、材料、工艺,开展促进广告的创意、设计、制作、发布水平提高的活动。
(七)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与国际广告组织建立联系,探讨促进业务合作。积极支持广告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在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等方面发挥作用。
(八)加强广告业自律。做好广告发布前的咨询工作;建立广告投诉处理机制;组织制定规范广告业的规定、约定,推动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开展广告业先进单位、优秀工作者的评定、表彰活动;逐步完善广告业信用管理体系,努力构建和维护良好的广告经营秩序;积极宣传并向社会推荐资质优秀的广告企业。
(九)开展广告业维权工作。提供广告业法律事务咨询服务,调解广告业内外部纠纷,针对事关广告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调研,积极反映广告业的诉求,维护广告业的权益。
(十)承办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宣传政策,制定规则,学术研究,业务培训,咨询服务,广告业调研,受理投诉,调解纠纷,评比交流,反映诉求。
第七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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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邦网,2022-06-08
- ↑ 世界上最有趣的9本小众杂志,看完想立刻剁手! ,搜狐,2021-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