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11·15”特别重大火灾
上海“11·15”特别重大火灾,官方称为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公寓大楼“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2010年11月15日14时许,发生于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728号静安教师公寓大楼的一起特别重大火灾。据官方媒体报道,火灾共造成58人死亡,死者多为退休教师,另有71人在火灾中受伤。
国务院调查组[1] 认定,该事故原因系电焊工人违章操作,致使易燃的尼龙安全网遭焊渣点燃,而工程本身也涉及非法分包和安全监管缺失,是一起不该发生的、完全可以避免的事故。本次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8亿元人民币,共有54人因此事件受到行政处分,28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政府给予受灾居民以全额补偿,但政府在处理本次事件中对媒体进行审查、信息公开不透明等引发了争议,也引发了对于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思考。
起火一瞬
事发当日,在无灭火器及接火盆的情况下,支上邦要求马东启完成脚手架增加斜撑的施工。经安排,两位电焊工实施脚手架焊接施工。在没有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火花直接从10层落到9层,引燃聚氨酯保温材料,引发大火。
据国务院调查组调查,起火点位于北侧10层楼左右的脚手架。火灾发生时,由于大楼正在实施施工改造,建筑外表搭满了脚手架,包围着大量易燃物品,如易燃尼龙网、竹片板制的踏脚板,以致火势迅速蔓延(主要向垂直方向和周边蔓延),在极短时间形成大面积密集火情。同时,现场施工工地较大,风助火势,加速了火灾蔓延。
逃生
大火产生的烟雾数公里外可见。有些脚手架已被烧红,有些脚手架往下掉,但亦有幸存者沿着脚手架爬下逃生。其中有人“顺脚手架从19楼爬至15楼,拖鞋被烤化;逃到15楼,逃生的邻居打开窗,把他们救进房间”。
有幸存者惊呼“在房间里也是烧死,我还不如跳死”。不少人被火困在高层打电话向亲属求救,然而无果。在2010年11月18日中国中央电视台《新闻1+1》节目中,白岩松指出“居民缺乏自救意识”是事件伤亡惨重五个原因之一,因为“逃生者在楼道里头只死亡了一个,剩下的几乎全部都是死在室内的,也就是说没有逃生的人反而都死亡了”。
救援高层困难
2010年11月15日14时15分左右,上海市应急联动中心接到火灾报警,随后上海市消防局接警出动,共调集45个消防中队的各种消防车122辆,官兵1300人。因火势很大,包围了整栋大楼,派出的救援直升机均无法靠近,而因云梯车限制20层以上的火灾难以控制。
大火持续了4个多小时,于18时30分左右大楼烧空后自然熄灭。被救居民基本被送往静安区中心医院、华山、华东、瑞金、长海、长征等9家医院接受救治,大部分伤员送往医院时病情较稳定。原上海市卫生局连夜调动专家组会诊,重伤员被集中转诊至上海市烧伤临床救治中心——瑞金医院、长海医院接受救治。
目录
背景和经过
事发地
事发建筑为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728号(静安教师公寓,也称胶州路教师公寓),共28层,高85米,1997年落成,总建筑面积为4万平方米。
背景:政府工程
这次火灾涉及政府部门对居民楼外墙的节能改造实事工程。在2010年11月18日播出的中国中央电视台《新闻1+1》节目《防“火”于未“燃”》中,白岩松指出:“国务院的调查组在公布这个原因的会议上,记者也获悉,(这)一个工程并不是一个普普通通的商业工程,而是上海市静安区政府所做的,为老百姓办实事的工程,也就是说,带有某种政府的政绩工程,或者叫‘民心工程’,或者叫‘形象工程’。”
隐患:层层转包无资质
2010年6月,时任上海市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主任高伟忠接受了上海市静安区建设总公司下属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黄佩信的请求,以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的方式,决定让静安区建设总公司承包静安教师公寓的改造项目,并转包给佳艺建筑公司,而后者不具备相应的建设资质。此后,黄佩信又和该建筑公司副经理马义镑将工程再次分拆外包。其中,外墙保温部分由个体人员张利以上海亮迪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和资质承包;而在获得上海迪姆物业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劳伟星同意后,支上邦、沈建丰两名个人借用该物业公司名义承接了脚手架搭设项目。而脚手架搭建工程中的电焊作业,又被无资质的个人沈建新承包。沈建新在承包后,委托个人马东启招用了没有电焊工资质的吴国略、王永亮二人实施该项作业。
2010年9月下旬,在工程手续不齐全的情况下,高伟忠决定开工,而其下属积极实施该决定。同年10月,为赶工期,该项目的项目经理沈大同决定搭设脚手架和喷涂外墙保温材料两项工程交叉施工,此项决定虽然严重违反安全规程,但未获建筑公司及监理方的阻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