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楼一凤
一楼一凤,简称一楼一,是香港性工作者一种提供性服务的方式,因为在一个住宅单位内只有一名妓女提供服务而得名,也是香港半公开的性产业主要组成部分。妓女在香港常被称为“凤姐”,此名称自1990年代兴起,逐渐取代了过去的代称“神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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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称
一楼一凤常被简称为一楼一,另外在香港也常以数字代表,最普遍的是“141”和“161”。其中“141”是来自英文谐音“One Floor One”所直译的“一楼一”,也带有“One For One”亦即“一对一”服务的意思。“161”是来自广东话“一楼一”读成数字的谐音,这两组数字被提供相关资讯的网站作为网址后[1],现在连香港以外的地区也常用这两组数字称呼一楼一。
性交易的处所
在香港从事一楼一性服务的妓女,进行性交易的场所大致可分为酒店、唐楼与商住两用楼宇三类。
酒店
预约在酒店进行性交易的妓女通常没有固定的服务处所,在酒店以一楼一方式提供性服务的妓女又称为“酒店妹”,客人拨打的电话不一定由妓女亲自接听,可能有中间人负责为妓女安排性交易,双方同意价钱及服务安排后,预约好时间和酒店房间,并交换联络电话,再于指定时间到达酒店。酒店预约妓女的价钱比在固定地点提供服务的妓女昂贵,但酒店预约的妓女通常质素较高及较年轻,预约的费用一般已包括房租,通常无需另外付房钱。
唐楼或商住楼宇单位
香港有很多一楼一设于市区的唐楼。香港的住宅单位租金昂贵,所以有很多一楼一不是租用一个完整的大厦单位,而是租用由一个住宅单位分拆成两个至数个小单位的“㓥房”。这类使用㓥房的一楼一虽然面积细小,但仍然内设浴室可供妓女及客人洗澡,性交时常用到的床当然不会缺少,房间不但有香港夏季不可或缺的冷气机,有部分一楼一为了可在冬季提供较舒适的环境,还会备有电暖器,有部分一楼一网站会注明服务处所配备的设施。
妓女使用单位的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妓女与老板分帐,比如妓女的肉金350元,老板会抽取一定比例作为租金及配套收费,但分帐比例会按单位的租金和人事关系等因素而有所不同,以签证或签注入境的妓女,因为常要中间人协助办理入境手续及安排工作地点,会较多采用分账方式。另一种是妓女不经中间人自行租用单位经营,本地及新移民妓女因为无需依赖中间人安排入境及租用单位,所以较多是自租单位独自经营。
在唐楼住宅单位的一楼一,通常在门外会有门钟及挂牌,若牌上写上“请按钟”,表示没有客人,客人可以按钟内进;牌上若是写上“请稍候”,则表示凤楼内有客人。
有部分一楼一凤因为与普通民居为邻,对居民做成一定滋扰(例如嫖客按错门铃)。如有关大厦未有大厦公契或公契或租约(如属租用物业)未有规管一楼一凤,则其行为未抵触法律,因此亦无可奈何。即使大厦公契或租约禁止一楼一凤,业主亦只可行使公契/租约权力要求有关一楼一凤撤出单位,如不合作亦只可以展开民事诉讼。
在香港较多“一楼一凤”的大厦,包括西湾河太安楼、观塘金桥华厦、湾仔富士大厦、旺角新兴大厦和金轮大厦、大角咀等等。已准备拆卸的尖沙咀香槟大厦亦以多国妓女云集而闻名。
由于现在有网络可提供一楼一的资讯,即使在不热门或偏远地区设立经营点也很容易透过网络对外宣传及让客人找到,不像以往要依靠集中经营的协同效应,而且偏远地区亦有性服务的需求及租金较便宜,所以零散经营的一楼一亦越来越多。
宣传方式
由于卖淫是不可以公开宣传的,过往的主要宣传途径是报纸杂志的小广告,也有的是透过客人互相推介,以及通过集中经营令客人容易寻找适合的对象。以前部分报纸内页的“风月版”通常登有表达隐瞒的小广告,即使现在仍有色情刊物登有这类广告。妓女为方便顾客寻找,提供一楼一服务的大厦单位通常会有特别标识,例如挂有粉红色的光管。在一楼一的集中地,晚上常有衣著性感的女子在大厦附近流连,甚至主动“拉客”。有时还会有人在大厦所在的街道派发印有妓女资料的卡片,但接受利益派发名片的人士如不是提供性服务的本人,而又明知是在协助他人宣传卖淫活动,是有可能被控依靠妓女收入维生,如果卡片的内容带有色情并以为娼妓拉客为目的,也有可能被指控唆使他人进行性交易。千禧年后由于互联网日益普及,一楼一网站已成为妓女宣传的主要途径,有些讨论区也设有相关主题供网民交流意见,再加上即时通讯软件的使用,现在要寻找心仪妓女较以往大为方便。妓女在网页登广告是需要向网站支付服务费,故也有妓女选择不在网上卖广告,但也有些妓女不想卖广告,却在遭人威迫的情况下去卖广告。有部分网站是由财务公司控制,更与广告公司、出版公司和旅游公司有所联系,不但为妓女提供“一条龙”服务,也方便清洗经营淫业所得的金钱。
原因
一楼一的性工作模式出现,是因为香港法律没有禁止性交易,性交易本身是合法的,但禁止组织或操控卖淫活动,所以设立及经营妓院都是违法。在1970年代后期,香港除了有淫业组织违法经营妓院外,也有淫业经营者以“联谊团体”及“康乐团体”登记设立私人康乐场所或楼上茶室,但实际上是招揽大批少女在场所内供客人性交易,这类卖淫场所当时又俗称“鱼蛋档”。虽然香港法例当时已禁止经营卖淫场所,但由于检控时需要连续两次证明在该场所内有人卖淫,亦要证明场所持牌人是明知在处所内有人卖淫,因此举证不易而且搜证费时,所以一直未能有效扫荡这类场所,因此政府在1980年代后期提出修订法例,只要证明一个处所内有超过一人提供性服务即可将该处视为卖淫场所,令经营这类场所的人士不能逃避法律责任。
根据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117条:“任何处所由超过二人主要用以卖淫用途即可被视为“卖淫场所”。任何人管理、出租或租赁卖淫场所都可被检控。”故性工作者共用同一处所,即使不涉中间人从中抽佣,亦会被视为触犯“经营卖淫场所”或“依赖他人卖淫收入为生”罪名。在香港法例对卖淫场所的界定大幅收紧下,由此发展出只有一名性工作者单独于一个住宅单位内提供性服务的运作模式,以规避法律限制。
一楼一虽然是源自于香港禁止超过一名性工作者在同一处所卖淫的法律限制,但一楼一同时也令香港的性服务水平得到整体提升,相比起多名妓女集中在妓院与不同客人进行性交易,一楼一是去中心化的分散运作模式,妓女可提供的性服务类型不但比集中经营更多样化和更有弹性,客人可单独在一个设备齐全的房间内享用性服务,一楼一的客人无须先经妓院分流可直接进入房间,客人又可避免与多人撞面而出现的尴尬,妓女以个体户模式独自提供一楼一性服务,也使性服务处所的分布比集中经营的妓院更为广泛。
一楼一的性交易运作模式已经不再局限于香港,在邻近香港的台湾,有卖淫集团套用香港一楼一的个体户经营模式,透过分散服务点不但使警方难以查缉,也由于妓女是分散在不同处所提供服务,即使有个别性交易处所被查获也难以将卖淫集团瓦解。
参考文献
- ↑ “大人网”非首例 三年前警捣sex141 卖淫网仍禁之不绝. 香港01. 2016-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