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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英语:forensic science,香港称作法证科学,台湾称作鉴识科学),是一种利用科学手段处理、解决与司法体系利益相关问题的科学。其主要针对刑事及民事案件。此外与法律体系相关,法医学更多强调与运用与事实、事件、物理标的事物(例如罪案现场、尸体)相关的学术及科学方法论及理论[1]。关于一些在司法体系外的事物鉴定,往往也与此领域相关。

古罗马时期,一个罪犯通常在要法庭上面对一群公民个体进行陈述。 罪犯和逮捕方都要根据各自立场去进行辩护或陈述。其个人言辞和表达往往决定案件的结果。这一远离导致了“forensis”这一词的广泛运用——一种司法证据形式和一类公共陈述。在现在,司法科学更多是指表达科学领域的工具学运用,而非仅仅是关于法庭学术

目录

历史

早在中国古代秦朝,就有相关法医学的发展。 秦律规定,死因不明的案件原则上都要进行尸体检验,司法官如果违法不进行检验,将受到处罚。秦代的《封诊式》对法医鉴定的方法、程序等有较为详细的记载。在人命案件中,鉴定检验的主要内容有尸体的位置、创伤的部位、数量、方向以及大小等。令史检验完成之后,必须提交书面报告,称为“爰书”,是世界上最早的法医鉴定结论和现场勘察报告。此后,宋代时任湖南提点刑狱兼大使行府参议官的宋慈根据个人经验,编写《洗冤集录》,为中国法医研究的集大成者,也是世界历史上第一本以死亡方式系统编辑的法医学著作。其反映出法医工作的核心:提供医学上的证据,协助检察官、办案者找出司法案件的真相,还原事实。为了提供最客观正确的事实,因此法医学必须运用各学门的相关知识来帮助办案。

1575年,法国外科医生帕雷(Ambrose Paré)发表《外科手术学》。书中,提到某些死亡鉴定方式。 1598年,意大利医师菲德利斯(Fortunato Fidelis)发表《医生关系论》,这是欧洲第一部法医学著作。 1642年,德国莱比锡首开法医学讲座。 1782年,柏林创办第一份法医学杂志[2]。 1899年,西方法医学传入中国。

使用指纹来做人身辨识的办案手法,最早出现在7世纪的中国唐朝。其后,南宋宋慈所著《洗冤集录》则为世界上最早一本纪录使用医学方法来侦查犯罪事实的书籍。现代法医学分为基础法医学和应用法医学,基础法医学着重于原理的研究,应用法医学则是运用基础法医学的研究成果,来解决法律上的问题。

发展与运用

世界各国的法医定位并不相同,视法规不同而可大略分为欧陆法系和英美海洋法系两大群。一般说来在欧陆法系的国家(如德、法、日、中),法医的角色仅在于确定死因是否有隐藏之背后犯罪事实,若确定有犯罪事实之后才会进行解剖。海洋法系的国家(如英、美)对于解剖之认定则较为松散,只要发现死者之死因非自然死,即可进行解剖,因此在英美两国之尸体解剖率较诸欧陆法系国家高出许多。在法医的养成方面,英美法系多以病理科医师从事之,因法医学在英美两国之定义几乎等同于法医病理学;而欧陆法系之国家则有较为完善之法医专科医师之训练制度。

此外,各相关学门的应用也逐渐增多:在犯罪者患有精神疾病的情况下,法医精神病学应运而生,其以判定犯罪者在犯罪当时是否有可供谴责之犯意,以厘清责任归属的问题。在大规模灾难(如空难、海啸等等)的现场,尸体数量众多,导致难以进行人身的辨识,法医口腔学的技巧,利用齿模来作比对鉴定,便可节省许多辨识的时间。其他如法医病理学、法医毒物学、法医血清学等学门,都逐渐增加了法医学的范围和领域。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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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视频教程 陈龙 复旦大学【全22讲】

参考文献

  1. 法医学司法鉴定程序,快资讯,2015-02-15
  2. 中国法医学杂志,快资讯,2019-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