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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少年法庭

图片来自wenweipo

香港少年法庭香港专门处理16岁以下少年犯或儿童犯的法庭。除了杀人罪外,如果犯案者为16岁以下的少年或儿童(而该案件没有年满16岁人士同时被控的话),案件都会交由少年法庭审理。少年法庭亦有权对18岁或以下的青少年发出监管及保护令。另外,根据香港法律,未满10岁的儿童不能承担刑事责任,所以不会受审讯。

香港现有五个少年法庭,分别设于东区裁判法院九龙城裁判法院西九龙裁判法院粉岭裁判法院屯门裁判法院内。[1]

历史

1933年11月20日,儿童法庭首次开判。

香港主权移交之前,少年法庭称为儿童法庭

运作与规定

为了保障少年或儿童被告的利益,少年法庭有些特别程序和规定:

  • 除了与案件有关的人士和记者以外,其他人等均不得出席(如果法庭认为有需要时,可以拒绝记者出席)。
  • 任何有关少年法庭(及有关上诉案件)的报导,均不得提及有关儿童或少年(不论是被告或证人)的姓名、地址或就读学校,不得透露任何足以导致他们身份被识别的资料,亦不得发表任何有关他们的图片。
  • 少年法庭可按《少年犯条例》规定,基于被告利益,拒绝让任何新闻机构的代表出席聆讯。
  • 少年法庭有责任以浅白的语言向其解释控罪内容、确保被告明白控罪的性质。
  • 法庭有权为了被告的利益盘问证人,亦可以让被告的父母或监护人向证人提出问题。(一般而言,普通法地区的法官很少会亲自盘问证人)
  • 为了保障被告利益,法庭可以强制其父母或监护人出席,亦可以要求他们离开法庭。
  • 作出判决之前,法庭必须取得关于该儿童或少年的一般行为、家庭环境、学校纪录及病历等资料。
  • 未满14岁的儿童,不得被判处监禁。年满14岁但未满16岁的少年,如果有其他适当的处罚方法,不应被判处监禁。如果必须监禁,监禁时亦不得与成年囚犯交往。
  • 而18岁以下的青少年,除了涉及谋杀误杀的案件外,所有的案件均会来到少年法庭审理。

参考文献

  1. 司法机构简介. [2007-06-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