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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少年法庭

圖片來自wenweipo

香港少年法庭香港專門處理16歲以下少年犯或兒童犯的法庭。除了殺人罪外,如果犯案者為16歲以下的少年或兒童(而該案件沒有年滿16歲人士同時被控的話),案件都會交由少年法庭審理。少年法庭亦有權對18歲或以下的青少年發出監管及保護令。另外,根據香港法律,未滿10歲的兒童不能承擔刑事責任,所以不會受審訊。

香港現有五個少年法庭,分別設於東區裁判法院九龍城裁判法院西九龍裁判法院粉嶺裁判法院屯門裁判法院內。[1]

歷史

1933年11月20日,兒童法庭首次開判。

香港主權移交之前,少年法庭稱為兒童法庭

運作與規定

為了保障少年或兒童被告的利益,少年法庭有些特別程序和規定:

  • 除了與案件有關的人士和記者以外,其他人等均不得出席(如果法庭認為有需要時,可以拒絕記者出席)。
  • 任何有關少年法庭(及有關上訴案件)的報導,均不得提及有關兒童或少年(不論是被告或證人)的姓名、地址或就讀學校,不得透露任何足以導致他們身份被識別的資料,亦不得發表任何有關他們的圖片。
  • 少年法庭可按《少年犯條例》規定,基於被告利益,拒絕讓任何新聞機構的代表出席聆訊。
  • 少年法庭有責任以淺白的語言向其解釋控罪內容、確保被告明白控罪的性質。
  • 法庭有權為了被告的利益盤問證人,亦可以讓被告的父母或監護人向證人提出問題。(一般而言,普通法地區的法官很少會親自盤問證人)
  • 為了保障被告利益,法庭可以強制其父母或監護人出席,亦可以要求他們離開法庭。
  • 作出判決之前,法庭必須取得關於該兒童或少年的一般行為、家庭環境、學校紀錄及病歷等資料。
  • 未滿14歲的兒童,不得被判處監禁。年滿14歲但未滿16歲的少年,如果有其他適當的處罰方法,不應被判處監禁。如果必須監禁,監禁時亦不得與成年囚犯交往。
  • 而18歲以下的青少年,除了涉及謀殺誤殺的案件外,所有的案件均會來到少年法庭審理。

參考文獻

  1. 司法機構簡介. [2007-06-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