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书·卫玄传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隋书·卫玄传出自《隋书》,是唐代魏征主编的纪传体史书。“二十四史”之一,全书共八十五卷,其中帝纪五卷,列传五十卷,志三十卷。《隋书》由多人共同编撰,分为两阶段成书,从草创到全部修完共历时三十五年。唐武德四年(公元621年),令狐德棻提出修梁、陈、北齐、北周、隋等五朝史的建议。次年,唐朝廷命史臣编修,但数年过后,仍未成书。贞观三年(公元629年),重修五朝史,由魏征「总知其务」,并主编此书。《隋书》的作者都是饱学之士,具有很高的修史水平。[1]
原文
卫玄,字文升,河南洛阳人也。玄少有器识。高祖作相,检校熊州事。和州蛮反,玄以行军总管击平之。及高祖受禅,迁淮州总管,进封同轨郡公,坐事免。
仁寿初,山獠作乱,出为资州刺史以镇抚之。玄既到官,时獠攻围大牢镇,玄单骑造其营,谓群獠曰:“我是刺史,衔天子诏安养汝等,勿惊惧也。”诸贼莫敢动。于是说以利害,渠帅感悦,解兵而去,前后归附者十馀万口。高祖大悦,赐缣二十匹,除遂州总管,仍令剑南安抚。炀帝即位,复征为卫尉卿。夷、獠攀恋数百里不绝。玄晓之曰:“天子诏征,不可久住。”因与之诀,夷、獠各挥涕而去。
岁馀,迁工部尚书。其后拜魏郡太守,尚书如故。帝谓玄日:“魏郡名都,冲要之所,民多奸宄,是用烦公。此郡去都,道里非远,宜数往来,询谋朝政。”赐物五百段而遣之。未几,拜右候卫大将军,检校左候卫事。
会杨玄感围逼东都,玄率步骑七万援□。至华阴,掘杨素冢,焚其骸骨,夷其茔域,示士卒以必死。既出潼关,议者恐崤、函有伏兵,请于陕县沿流东下,直趣河阳,以攻其背。玄曰:“以吾度之,此计非竖子所及。”□是鼓行而进。既度函谷,卒如所量。于是遣武贲郎将张峻为疑军于南道,玄以大兵直趣城北。玄感逆拒之,且战且行,屯军金谷。于军中扫地而祭高祖,词气抑扬,三军莫不涕咽。时众寡不敌,□贼频战不利,死伤大半。玄感尽锐来攻玄苦战贼稍却进屯北芒。会宇文述、来护兒等援兵至,玄感惧而西遁。玄遣通议大夫斛斯万善、监门直阁庞玉前锋追之,及于阌乡,与宇文述等合击破之。
十一年,诏玄安抚关中。时盗贼蜂起,百姓饥馑,玄竟不能救恤,而官方坏乱,货贿公行。玄自以年老,上表乞骸骨。义宁中卒,时年七十七。 (选自《隋书卷六十三·列传第二十八》)
译文
卫玄,字文升,河南洛阳人也。玄年少时有才干和见识。高祖作相时,他任检校熊州事。和州蛮民造反,卫玄以行军身份去攻打平定他们。得到高祖接受禅让登基称帝,他升任淮州总管,又进封同轨郡公,因事犯罪被免官。
仁寿初年,山獠叛乱,卫玄出任资州刺史来镇压平定他们。卫玄到任以后,当时獠人围困攻打大牢镇,卫玄独身一骑到他们的营地,对众獠人说:\"我是刺史,奉天子的诏令来安抚宣导你们,你们不要惊慌害怕。\"众贼没有人敢轻举妄动。于是晓以利害关系,他们的首领感动高兴,让军队撤围而去,前后归附的有十馀万人。高祖非常高兴,赐给他二千匹缣,任命他为遂州总管,仍然让他安抚剑南。炀帝登上皇位,又征召他任卫尉卿。夷、獠都很惦念他,来探望他的人绵延几百里路。卫玄告诉他们说:\"天子诏征,不可久住。\"因与之诀,夷、獠百姓各自洒泪离别。
过了一年,升任工部尚书。稍后又被任命为魏郡太守,依旧担任尚书一职。皇上对卫玄说:\"魏都是名都,是险要之地,老百姓多狡猾奸诈,因此要劳烦你去管理。这个郡距离京都,路途并不遥远,你应当经常往返,商议朝政。\"赐给他五百段各色杂帛就又派他去上任了。不久,又任命他为右候卫大将军,检校左候卫事。
适逢杨玄感围逼东都,卫玄率步兵骑兵共七万人援东部。到了华阴,挖掘杨素的坟墓,烧毁了杨素的骸骨,铲平了他的墓地,向士卒表示了必死的决心。已经出了潼关,议事的人担心崤山、函谷关一带有伏兵,希望从陕县沿江东下,直赴河阳,来攻打敌军背后。卫玄说:\"据我估计,这个计谋不是见识短浅的人想得到的。\"于是擂鼓前进。已经越过了函谷关,完全像所估量的一样。于是派武贲郎将张峻在南道为迷惑敌人的军队,卫玄率领大军直赴城北,玄感迎拒卫玄,卫玄边战边行,屯军金谷。又在军中清扫地面祭祀高祖,言辞气度抑扬,三军没有谁不呜咽流泪的。当时敌众我寡,形势对比悬殊,跟敌人多次交战都不利,死伤大半。杨玄感率领所有的精锐部属来进攻,卫玄拼死与他交战,敌军稍稍退却了一点,进驻北芒。恰好宇文述、来护兒等援兵到来,杨玄感害怕而往西逃走。卫玄派通议大夫斛斯万善、监门直阁庞玉为前锋追赶他,等到了阌(wén)乡,与宇文述等会合击败他们。
大业十一年,下诏让卫玄安抚关中。当时盗贼蜂起,百姓饥馑,卫玄终究不能救恤,而官方败坏混乱,贿赂公然进行。卫玄自认为年老,上表章请求告老还乡。义宁年间去世,时年七十七岁。[2]
作者简介
魏征(魏徵)字玄成(公元580年-公元643年2月日),钜鹿郡(一说在今河北省巨鹿县,一说在今河北省馆陶县)人,唐朝政治家、思想家、文学家和史学家,因直言进谏,辅佐唐太宗共同创建“贞观之治”的大业,被后人称为“一代名相”。[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