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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弥达
鄂弥达(满语:ᠣᠮᡳᡩᠠ,穆麟德:omida,1685年-1761年),鄂济氏,满洲正白旗人,清朝政治人物。
1732年3月21日-1735年1月5日期间,奉旨接替张溥担任两广总督。全名为「总督两广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饟兼巡抚事」的该官职,是兼辖广西地区的广东、广西两省之最高统治者,亦为清朝封疆大吏之一。其中,1732年3月21日-10月17日这段期间为代署。曾任吏部左侍郎。乾隆二十年六月癸丑,接替阿克敦,担任清朝刑部尚书。乾隆二十六年卒于任上,諡文恭,由舒赫德接任。
生平事迹
乾隆元年,高宗命近盐场贫民贩盐毋禁。鄂弥达疏言:"广东按察使白映棠未遵旨分别,老幼男妇发票,称四十斤以下不许缉捕,致奸徒借口,成群贩私。"上奖鄂弥达洞悉政体,解映棠任。寻奏:"广东盐由埸配运省河及潮州广济桥转兑各埠,请令到埠先完饷银,开仓后缴盐价。"下部议行。御史薛馧条奏广西团练乡勇,并设瑶童义学,下鄂弥达议。二年,奏言:"团练乡勇,不若训练土司兵,於边疆有益。瑶童义学,韶、连等属已有成效,应如馧所奏。"寻又疏言:"惠、潮、嘉应三府州民多请州县给票,移家入川。臣饬州县不得滥给,并遣吏於界上察验。"又疏言:"贵州新辟苗疆,总督张广泗奏设屯军垦田。臣以今苗畏威安贴,将来生齿渐繁,地少人多,必致生怨。又恐屯军虐苗激变,请撤屯军於附近防守,其田仍给苗民。"上谕曰:"所见甚正。广泗首尾承办此事,持之甚力,朕则以为终非长策也。"
四年,调川陕总督。疏言:"榆林边民岁往鄂尔多斯种地,牛具、籽种、日用皆贷於鄂尔多斯。秋收馀粮,易牛羊皮入内地变价,重息还债。请於出口时视种地多寡,借以官银,秋收以粮抵,俾免借贷折耗之苦,仓储亦可渐充。"上从之。又请发司库银十万买谷分贮沿边,又请修宁夏渠道,并加筑沿河长堤。又奏:"安西镇远兵驻防哈密,承种屯田,在城兵仅数百。年来商民日增,请视凉州柳林湖例,募流民及营兵子弟垦田,撤兵回城差操。"均如议行。五年,两广总督马尔泰劾知府袁安煜放债病民,并及鄂弥达纵仆占煤山事。上解鄂弥达任,召诣京师。寻授兵部侍郎。六年,授宁古塔将军,调荆州。九年,授湖广总督。疏言:"武、汉滨江城郭民田,赖有堤以障。请於武昌荞麦湾增筑大堤,安陆沙洋大堤增筑月堤,襄阳老龙石堤加备岁修银。"
十一年,上以鄂弥达不称封疆,召诣京师。十五年,授吏部侍郎。十六年,授镶蓝旗汉军都统。二十年,授刑部尚书,署直隶总督。二十一年,兼管吏部尚书、协办大学士。二十二年,加太子太保。二十六年,卒,予白金二千治丧,赐祭葬,谥文恭。
参考资料
官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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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郝玉麟 |
两广总督 任职期间:1732年3月21日-1738年8月30日 |
繼任: 马尔泰 |
前任: 阿克敦 |
清朝刑部满尚书 乾隆二十年六月癸丑 - 乾隆二十六年七月丁未 1755年7月19日 - 1761年8月10日 |
繼任: 舒赫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