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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院,明清两代称之为都察院中国古代中央政府机构之一,功能属监察机关。相当于今日之中华民国监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背景

唐代始设有察院,是监察御史办公的机构,与台院、殿院三足鼎立,同为御史台。察院成员称为监察御史,时人亦称侍御[1]

明朝

明朝的都察院设置官员如下[2]

官职 人数 品级 备注
左都御史 1人 正二品 最高官员
右都御史 1人 正二品
副都御史 1人 正三品
副都御史 1人 正三品
佥都御史 1人 正四品
佥都御史 1人 正四品
经历司经历 1人 正六品
都事 1人 正七品
司务厅司务 2人 从九品 明朝初年设立四人,后革为二人
十三道监察御史 110人 正七品 浙江、江西、河南、山东各10人
福建、广东、广西、四川、贵州各7人
陕西、湖广、山西各8人
云南11人

此外,明朝规定在外任职的总督、提督、巡抚、经略、总理、赞理、巡视、抚治等人员,可以加都御史或副都御史、佥都御史头衔。其中巡抚之名,起源于明朝懿文太子巡抚陕西等地。永乐十九年,明成祖派遣蹇义等二十六人巡行天下,安抚军民。此后不拘于尚书、侍郎、都御史、少卿等官,事完后回朝覆命,或者命即可停止派遣。此后以尚书、侍郎任总督军务的外派官员,均兼以都御史头衔,以方便行事[3]

清朝

1636年,清朝皇太极即位后,清政府将监察文武百官的职责归于都察院。长官为左右都御史,下设副都御史、佥都御史。尔后虽有改名,但是该机关纠察中国十五道、在京百官的职责没有改变。

都察院旧址在北京西城旧刑部街,东西走向,东起西单北,西至闹市口,在西长安街北侧,与之并行。50年代扩宽西长安街时,旧刑部街被拆除。在都察院旧址上,兴建了民族文化宫等现代建筑

参考文献

引用

  1. 新唐书·百官志三》载:“御史台……其属有三院:一曰台院,侍御史隶焉;二曰殿院,殿中侍御隶焉;三曰察院,监察御史隶焉。
  2. ·张廷玉等,《明史》(卷73):“都察院。左、右都御史,正二品左、右副都御史,正三品左、右佥都御史,正四品其属,经历司,经历一人,正六品都事一人。正七品司务厅,司务二人,从九品。初设四人,后革二人。照磨所,照磨,正八品检校,正九品司狱司,司狱,从九品。初设六人,后革五人。各一人。十三道监察御史一百十人,正七品浙江、江西、河南、山东各十人,福建、广东、广西、四川、贵州各七人,陕西、湖广、山西各八人,云南十一人。”
  3. ·张廷玉等,《明史》(卷73):“其在外加都御史或副、佥都御史衔者,有总督,有提督,有巡抚,有总督兼巡抚,提督兼巡抚,及经略、总理、赞理、巡视、抚治等员。巡抚之名,起于懿文太子巡抚陕西。永乐十九年,遣尚书蹇义等二十六人巡行天下,安抚军民。以后不拘尚书、侍郎、都御史、少卿等官。事毕复命,即或停遣。初名巡抚,或名镇守,后以镇守侍郎与巡按御史不相统属,文移窒碍,定为都御史。巡抚兼军务者加提督,有总兵地方加赞理或参赞,所辖多、事重者加总督。他如整饬、抚治、巡治、总理等项,皆因事特设。其以尚书、侍郎任总督军务者,皆兼都御史,以便行事。”

来源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