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判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学界认为通判一职始创立于北宋,[1]朝廷为加强对地方的控制,防止知州职权过重,专擅作大,以通判负责监督知州,两者相互牵制,全称通判某州军州事,俗称通判、通州、州判、监郡、郡佐、州佐、治中、别驾、郡丞。事实上,五代十国时期,吴王杨溥于顺义元年(921年)已设立此职,表张延翰为江州观察巡官,通判军府事。南唐保大元年(943年)继设有通判一职,张易“以水部员外郎,通判歙州刺史。”[2]明朝期间为各府的副职,位于知府、同知之下。在清朝通判也称为“分府”,管辖地为厅,此官职配置于地方建制的京府或府,功能为辅助知府政务,分掌粮盐铁都捕,品等为正六品。通判多半设立在边陲地带,以弥补知府管辖不足之处。1911年,清亡,该官职废除。
通判也被用作古代厅长的别名,如:噶玛兰厅通判。
注释
参考文献
- 孙文良:《中国官制史》,1993年,台北:文津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