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指境內外機構、組織或個人資助實施背叛國家罪(《刑法》第一百零二條)、分裂國家罪和煽動分裂國家罪(《刑法》第一百零三條)、武裝叛亂、暴亂罪(《刑法》第一百零四條)、顛覆國家政權罪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的行為。
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為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境外敵對勢力和敵對分子從未停止進行危害我國國家安全的活動。近年來他們又利用我國改革開放之機,與境內組織或者個人相勾結,提供非法資助,更加頻繁活動,企圖滲透、顛覆國家政權、分裂國家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而一些境內組織或個人,明知是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的資助也予以接受。1993年全國人大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2]》第23條明確規定,境外機構、組織、個人資助他人實施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法吸收這一規定並單獨設立這一新罪,對於嚴懲這種犯罪、保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具有重要意義。
客觀要件
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的行為是資助境內組織或者個人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這裡的資助,是指向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組織或者個人提供資金、通訊器材、交通工具或者其他物品。這裡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是指刑法第102條規定的背叛國家罪、第103條規定的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第104條規定的武裝叛亂、暴亂罪、第105條規定的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主體要件
本罪為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要件既可以是境內的機構、組織或個人,也可以是境外的機構、組織或個人。本罪的資助對象即被資助人,只能是境內的實施上述幾種犯罪行為的機構、組織或個人。關於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的含義,請參見對第一百零六條的解釋。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境內組織或者個人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但仍給予以資助。如果不知境內組織或個人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給予資助,不構成本罪。資助的動機可能多種多樣,如出於哥們義氣等。但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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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搜狐,2012-03-11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全文 ,搜狐,2020-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