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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图片来自judicial

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俗称台中高分院),是中华民国的二级法院之一,属于普通法院,行政组织上是台湾高等法院的一个分院,并受该院之监督;但二者于审级上不相隶属,各以最高法院为上诉与终审法院。

台湾高等法院设有台南台中花莲高雄4所分院。之所以设立“分院”而非个别设置高等法院,仅系历史沿革上之偶然,与台湾省应仅设置一个台湾高等法院之政治思想无关,盖因法院组织法31条,直辖市原本即可设置高等法院,也可设置分院。行政法院即个别设立台北、台中、高雄三所高等行政法院。

沿革

台湾日治时期,今台湾高等法院之前身台湾总督府高等法院并无分院之设。二次大战后,国民政府接收台湾,将台湾总督府高等法院改制为台湾高等法院时,首于1947年6月1日设立台湾高等法院第一分院(后改名为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分担高等法院于台湾南部之业务。然台湾中部辖区辽阔,人口众多,案件亦渐增;而诉讼当事人或关系人因案长途跋涉,或南或北,皆属不便;因此高等法院遂有于台湾中部设立分院之议。

管辖

区域 备注
土地管辖
苗栗县
台中市
彰化县
南投县
面积约9,216平方公里,总人口约508.5万人(2014年7月);辖区法院为台湾苗栗地方法院台湾台中地方法院台湾彰化地方法院台湾南投地方法院
事务管辖
  1. 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审判决之民、刑事诉讼上诉案件。
  2. 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审裁定之抗告案件。
  3. 内乱、外患及妨害国交之第一审案件(以本院为第一审)。
  4. 其他法律规定之诉讼案件。

[1]

组织

  • 院长

审判

  • 民事庭
  • 刑事庭

公设辩护

  • 公设辩护人室

行政

  • 书记处
    • 民事纪录科
    • 法官助理室
    • 刑事纪录科
    • 文书科
    • 研考科
    • 总务科
    • 诉讼辅导科
    • 法警室
  • 人事室
  • 会计室
  • 统计室
  • 政风室
  • 资讯室

各委员会

  • 法官自律委员会
  • 刑事补偿事件求偿委员会
  • 考绩委员会
  • 甄审委员会
  • 国家赔偿处理委员会
  • 性骚扰申诉处理评议委员会

[2]

特色

  • 本院辖区广大,仅就诉讼管辖而言,面积高达9,216平方公里,占台湾面积之四分之一,甚至大于台湾高等法院本院,是中华民国管辖面积最大的二级普通法院。

交通

台中市公车

[3]

台铁

可于台铁五权车站下车步行约三分钟抵达本院。

参考文献

  1. 本院管辖.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2. 本院组织.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3. 交通.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