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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規律乃是指「存在於自然界的客觀事物內部的規律」,即自然現象固有的、本質的聯繫。具有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性,不能被人改變、創造或消滅,但能利用。它可離開人的實踐活動而發生作用,不直接涉及階級的利益。現代自然科學揭示的規律大體有兩類,即機械決定論[1]規律和統計學規律。在四年級下冊第三單元第一課〈自然之道〉里就充分說明的自然規律。
規律與事物的聯繫
本質的聯繫
任何規律都是事物的內在根據和本質聯繫。例如:萬有引力定律揭示了事物之間的本質聯繫,元素周期律揭示了元素的化學性質與原子序數之間的本質聯繫,生產關係與生產力狀況相適應的規律揭示了物質生產方式的內容及其本質聯繫。
必然聯繫
任何規律都是事物必定如此、確定不移的趨勢。例如:人類社會必然由低級社會形態向高級社會形態發展,暫時的曲折倒退,不能改變歷史前進的總趨勢。
穩定聯繫
任何規律都是同類現象背後的共性,是豐富多彩的現象背後的性穩定聯繫。規律的穩定性也就是它的相對重複性。只要條件具備,某種規 律就會重複起作用。
屬性規律
自然規律本身具有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性,人不能任意改變、創造或消滅自然規律。但是,人可以使用自己的軀體和物質工具作用 於客觀世界,引起自然界的某些變化,並能有目的地引發、調節和控制自然界中的實物、能量和信息過程,使各種客觀規律共同作用的結 果發生有利於人的變化或保持有利於人的穩定性。這就是以客觀規律為基礎的主觀能動性。
人類運用自然規律改造客觀世界的過程還要受人的社會實踐狀況與水平的制約,並同社會規律(見社會發展規律)發生一定的聯繫。因此,在解決實際問題時,往往要求運用自然科學、技術科學和社會科學的知識,進行系統的、綜合的研究。自然規律和社會規律之間有一定聯繫,也有區別。
主要表現
①自然規律可以離開人的實踐活動而發生作用,如日蝕、地震等等;社會規律的作用則是通過人的有目的、有意識的活動表現出來的。
②自然規律起作用的有效時間比較長,社會規律起作用的有效時間一般要短得多[2]。
③自然規律不直接涉及階級的利益,不同的階級、集團都可以利用自然規律為自己服務,只是在利用的目的和方向上才具有一定的階級性;社會規律則不同,因為在階級社會中,社會規律大多直接涉及不同階級的利益,而且對它們的發現和利用也往往是在階級鬥爭中實現的。由於自然規律不具有階級性,不直接涉及人們的階級利益,所以反映這種規律的自然科學知識不具有階級性,也不具有民族性、政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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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機械決定論、自由意志及其他,知乎
- ↑ 社會規律與自然規律異同之比較,道客巴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