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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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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检察学会,成立于2008年7月23日,位于人民东路310号,理论研究、学术交流、业务讲座、咨询服务、权益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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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成立检察学会

7月9日下午,绍兴市检察院召开绍兴市检察学会成立大会。大会通过了绍兴市检察学会章程,选举产生了绍兴市第一届检察学会领导机构。绍兴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惠中当选为绍兴市检察学会首届会长。绍兴市检察学会将以检察理论和检察工作实践为主要研究对象,组织开展检察理论研究,进行学术交流,编辑出版内部刊物,举办法学和检察业务讲座,促进会员间的联系和交流,为推动检察理论研究搭建一个新平台。目前,该市有6个单位和133名检察官申请加入学会。

绍兴检察深化检校合作,李安教授应邀主讲第十三期沙龙

证据是指为了确定案件事实而提交于法庭的事实,客观真实性也是证据最重要的属性之一。但对证据的认定又具有一定主观性。10月24日,绍兴市检察学会与杭州师范大学共同举办第十三期绍兴检察沙龙,浙江外国语学院副校长李安教授应邀主讲《证据感知与案情叙事》一课,深度剖析裁判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的映射关系。市检察院检察长翁跃强参加活动并讲话,全市两级检察院部分干警在现场聆听。本次沙龙由绍兴市检察学会会长陈理平主持。

李安,浙江外国语学院副校长,原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院长。兼任教育部青少年法治教育中心主任、浙江省法治教育与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特聘教授,中共浙江省委建设法治浙江专家委员会委员。荣获浙江省十大中青年法学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等荣誉。长期从事法律心理学[1]、法律方法论研究,在法律与认知领域有较多研究成果。

“司法人员所面对的并非是客观记录下的完整原初事实,所以法官必须依照经验、认知结构进行必要的推理与补充。”李安教授开宗明义,指出裁判事实常常并非客观事实的投射。

出现这样的偏差,首先是因为“证据是客观的,而对证据的感知是主观的”。一般而言,呈现在法庭上的证据具有以下特点:证据所呈现的往往是案件历史的片段信息,法庭中所呈现证据的顺序与真实事件发生顺序不相符,被告人的心理活动难以呈现,等等。因此法官对证据的感知常受庭审顺序制约。

其次,案情叙事方面,侦查人员会从原初事实中收集证明犯罪的事实,而辩护人会收集有利于嫌疑人的事实,都带有主观重构的色彩。此外,法官[2]也会对案件进行阐释性解释或创造性重构,令案情叙事呈现类似性假设、背景性、情感性、联想性、超标准性等特点,造成“裁判事实是通过一系列的心理加工才得以完成的,与其说法官是依据事实作出裁判,不如说依据自己对事实的理解作出判断”。

讲授结束后,翁跃强检察长作总结发言。他指出,李安教授此次授课对办案工作有很强的指导意义,警示我们在法律监督过程中更多地关注认知偏差问题。部分侦查人员或许出于办案需要,会青睐于证明嫌疑人有罪的证据,而对其他证据视而不见,这就需要检察机关反其道而行之,最大限度还原事实真相,作出正确的有罪或无罪判断。同时,院领导在办案过程中,也不可轻信承办人的汇报,而应当多翻阅案卷,确保办案的亲历性,将每一个案子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

沙龙现场,李安教授还结合我院检察工作实际专门进行了答疑和指导,为干警指点迷津,对将来更好地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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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