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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布的專用名詞。

關於漢字的起源[1],中國古代文獻上有種種說法,如「結繩」、「八卦」、「圖畫」、「書契」等,古書上還普遍記載有黃帝史官倉頡造字的傳說。現代學者認為,成系統的文字工具不可能完全由一個人創造出來,倉頡[2]如果確有其人,應該是文字整理者或頒布者。最早刻劃符號距今8000多年。

名詞解釋

管制是指具有法律地位的、相對獨立的管制者(機構),依照一定的法規對被管者(主要是企業)所採取的一系列行政管理與監督行為。

管制經濟學是一門新興學科。目前理論界和實際部門對一些基本概念及其理解還都存在一定的分歧,其中,對作為學科名稱的管制、規制與監管的分歧就是典型一例。英文Regula-tion在學術界通常被譯成「管制」或者「規制」。例如在《新帕爾格雷夫經濟學大詞典》中,Regulation就被譯為「管制」;也有一些學者更多地使用「 規制」;而在實際部門,習慣使用「監管」,如金融監管、電力監管、公用事業監管等等。在經濟發達國家,許多學者對管制或規制也有不同的定義。例如,維斯卡西(Viscusi)等學者認為,管制是政府以強制手段,對個人或組織的自由決策的一種強制性限制。丹尼爾·F·史普博(DanielF.Spulber)則認為,管制是行政機構制定並執行的直接干預市場機制或間接改變企業和消費者供需決策的一般規則或特殊行為。日本學者植草益對規制所下的定義是:社會公共機構依照一定的規則對企業的活動進行限制的行為。著名經濟學家薩繆爾森則認為,管制是政府以命令的方法改變或控制企業的經營活動而頒布的規章或法律,以控制企業的價格、銷售或生產決策。中國學者對管制的定義與上述定義大同小異,有的學者習慣使用「管制」,而有的學者使用「規制」。使用「管制」還是「規制」往往取決於學者們的不同偏好與理解,並不存在實質性的區別。

管制的構成要素

綜合中外學者對管制概念的討論,儘管人們對管制所下定義不同,但不難歸納出管制至少具有這樣幾個構成要素:1,管制的主體(管制者)是政府行政機關(簡稱政府),通過立法或其他形式,管制者被授予管制權;2,管制的客體(被管制者)是各種經濟主體(主要是企業);3,管制的主要依據和手段是各種法規(或制度),明確規定限制被管制者的什麼決策,如何限制,以及被管制者違反法規將受到的制裁等等。根據這三個基本要素,可將管制定義為:具有法律地位的、相對獨立的管制者(機構),依照一定的法規對被管者(主要是企業)所採取的一系列行政管理與監督行為。

管制經濟學

管制經濟學的研究對象比較廣泛,但可以歸納為經濟性管制、社會性管制和反壟斷管制這三大領域。經濟性管制的領域主要包括那些存在自然壟斷和信息嚴重不對稱的產業領域。與經濟性管制相比較,社會性管制是一種較新的政府管制,它不以特定產業為研究對象,而是圍繞如何達到一定的社會目標,實行跨產業、全方位的管制。反壟斷是一個具有相對獨立性的研究領域,其主要研究對象是競爭性領域中具有市場壟斷的壟斷企業及其行為,特別是由市場集中形成的經濟性壟斷行為。

管制經濟學是以經濟學原理研究政府管制科學性的一門應用性學科,它是應實踐的需要而產生與發展的,其理論研究緊密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實踐,為政府制定與實施管制政策提供理論依據和實證材料,其研究帶有明顯的政策導向性,顯示出應用性學科的性質。同時,管制經濟學涉及經濟、政治、法律、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內容,這又決定了管制經濟學是一門邊緣性學科。

中國對管制經濟的研究起步較晚,最早介紹到中國的管制經濟著作是施蒂格勒著的《產業組織和政府管制》(潘振民譯,上海三聯書店1989年版),在這部論文集中,其中有4篇是關於政府管制方面的論文。隨後,出版了日本學者植草益著的《微觀管制經濟學》(朱紹文、胡欣欣等譯,中國發展出版社1992年版),這是介紹到中國的第一本專門討論管制經濟的專著,有很大的影響。從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內學者在借鑑國外管制經濟學論著的基礎上,結合本國實際出版了許多論著。這為管制經濟學在中國的形成與發展奠定了基礎。但就總體上而言,中國對管制經濟學的研究還處於起步階段,在許多方面需要結合中國實際進行深入研究。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