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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药学会成立于1955年,1991年经省民政厅批准为法人社团,主管部门为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机构简介

本会是我省唯一的药学学术团体,是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1]的组成成分。本会荟萃我省药学界优秀人才,联系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的众多药学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提供药学咨询,普及医药知识,传播现代科技,出版《甘肃药学》杂志,为我省的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保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本会宗旨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2]”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把人才作为支撑发展的第一资源,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充分调动和激发广大药学工作者积极性创造性,促进药学科学技术的普及、繁荣与发展,促进药学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而努力,维护药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和药学工作者服务。

第九届甘肃省药学会理事会是2016年12月27日,在兰州进行换届、改选。本届理事选举产生:名誉理事长1名,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7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4名。专职副秘书长1名(负责学会的日常事务)。

下设机构

本学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常务理事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内设行政管理部、学术交流部、科技事业部、《甘肃药学》编辑部;

设置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中药与藏药物专业委员会、天然药物专业委员会、药剂专业委员会、药物化学专业委员会、药物分析专业委员会、药物临床评价与应用药理专业委员会、药物经济学专业委员会、生化与生物技术专业委员会、医院药学专业委员会、医疗器械专业委员会、药物安全评价专业委员会、临床药学专业委员会、制药工程专业委员会、药物流行病学专业委员会、中药炮制专业委员会、检验与诊断专业委员会等17个专业委员会。

“甘肃省药学发展奖”奖励委员会(下设奖励办公室)。

甘肃省药学学会章程(节选)

年12月27日第九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修订并通过,2017年1月9日省民政厅核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甘肃省药学学会(以下简称本会)的英文名称是Gan-su Pharmaceutical Association (缩写GSPA)。根据《中国药学会章程》和民政厅《社会团体章程范文》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是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是由全省药学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药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全省推动药学科学技术事业和民族医药工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把人才作为支撑发展的第一资源,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充分调动和激发广大药学工作者积极性创造性,促进药学科学技术的普及、繁荣与发展,促进药学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而努力,维护药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和药学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和“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创新、企业创新、市场创新产品创新、业态创新、管理创新等。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工作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活跃学术气氛,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甘肃省民政厅的业务主管和监督管理。全省各市、州等药学会称地方药学会,各地方药学会名称按省民政机关的有关规定冠名并自定章程,业务上接受本会指导。

本会的主管部门是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本会秘书处设在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在党政方面接受主管部门直接领导,主管部门对办事机构的人员任免、调动要事先征求本会常务理事会的意见。专职工作人员的编制由主管部门管理。

第六条 本会地址设在甘肃省兰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是围绕药学领域开展下列活动:

(一) 开展国内外药学科学技术的学术交流,编辑出版、发行药学学术期刊、书籍,发展与国内外药学学术或相关团体、药学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与合作;办好“甘肃省药学学会网站”;

(二) 举荐、表彰、奖励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药学工作者;

(三) 开展对会员和药学工作者的继续教育与培训等工作;

(四) 组织开展药学以及相关学科的科学技术知识普及与宣传,开展医药产品展示,提供医药技术服务与推广以及科研成果转化等活动;

(五) 反映会员和药学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和药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六) 介绍和引进药学科学研究新成果,促进药学科研成果的转化,尤其甘肃省道地药材研究成果;

(七) 接受政府委托,承办有关药学发展、药品监管等有关事项,组织会员和药学工作者参与省级科学论证和科学技术咨询;

(八) 负责“甘肃省药学发展奖”的组织申报、评奖和奖励;

(九) 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十) 依法兴办符合本会业务范围的事业与企业单位;

(十一) 开展社会宣传和咨询活动,普及药学科学知识,提高广大群众合理用药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意识。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设有会员、高级会员、团体会员和名誉会员。凡本会会员必须遵守本会章程,热心并支持药学事业发展,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本会会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 会员:拥护本会章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的科学技术管理工作者。

(二) 高级会员:本人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具有高级药学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关专业技术职务的药学工作者与管理者。

(三) 团体会员:从事药学科研、教学、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社会团体,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积极参与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

(四) 名誉会员:对药学及相关学科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并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的省内专家。

第十条 本会会员入会程序

(一) 会员:申请人向本会委托的所在地的地方药学会提出入会申请,填写会员申请表,由地方药学会依据会员条件审核审批后,并报本会备案,颁发本会会员证。

(二) 高级会员:申请人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填写高级会员申请表,由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后,颁发本会高级会员证。

(三) 团体会员:经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签署意见后,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填写团体会员申请表,由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后,颁发本会团体会员证书。

(四) 名誉会员:经常务理事会推荐,并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填写名誉会员申请表,报理事会备案,颁发本会名誉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和义务:

权利:本会会员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以及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监督权;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省内、国内、国际学术会议及有关活动;优惠取得本会主办的期刊、杂志以及有关学术资料;批评、建议和监督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赋予的任务,积极参与本会活动;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维护本会合法权益;未经本会秘书处授权,任何会员个人不得以本会名义进行任何活动;按期缴纳会费。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地方药学会或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经提示仍未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出,经本会理事长、秘书长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予以除名。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