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瀋陽市監察委員會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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瀋陽市監察委員會是由瀋陽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向瀋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遼寧省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的國家監察機關。

2018年1月26日,瀋陽市紀委監委機關幹部大會召開,易煉紅、王冬石共同為市監察委員會揭牌。

現任中共瀋陽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市監委主任:楊宇新。

主要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第四章對於監察委員會的監察職能與職責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監察職能

監察機關依法行使監察權,主要職能是:

(一)維護憲法[1]和法律法規;

(二)依法監察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的情況,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

(三)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監察職責

監察機關的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

監督。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調查。監察機關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處置。監察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在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派出的監察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對有關機關、組織和單位、行政區域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按照管理權限對涉嫌職務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進行調查、處置,並作出政務處分決定。

監察改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2],根據黨中央確定的《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在認真總結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和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

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二、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權限,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監督檢查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調查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並作出處置決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為履行上述職權,監察委員會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鑑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試點工作中,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第十八條、第一百四十八條以及第二編第二章第十一節關於檢察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進行偵查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第五項關於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的規定。其他法律中規定由行政監察機關行使的監察職責,一併調整由監察委員會行使。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改革試點方案的要求,切實加強黨的領導,認真組織實施,保證試點工作積極穩妥、依法有序推進。

監察機構

瀋陽市紀委監委組織機構包括:內設職能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和派駐(出)機構。

內設機構

辦公室、組織部、宣傳部、研究法規室、黨風政風監督室、信訪室、案件監督管理室、第一紀檢監察室(正風肅紀監督室、大數據監督室)至第十五紀檢監察室、案件審理室、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機關黨委辦公室。

事業單位

瀋陽市紀委監委綜合保障中心(瀋陽市紀委監委電化教育中心、瀋陽市紀委監委大數據監督技術研究中心)。

派駐機構

市紀委監委派駐第一紀檢監察組至市紀委監委派駐第二十五紀檢監察組、市直機關紀檢監察工作委員會。

職能簡介

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籌備組織重要會議、活動,組織起草市紀委監委有關文件文稿,督促檢查有關工作部署的落實情況,負責機關外事接待工作,負責機關後勤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機關、直屬單位及派駐機構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負責機關及派駐機構涉案款物保管,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等。

組織部:根據幹部管理權限,負責紀檢監察系統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組織建設的綜合規劃、政策研究、制度建設和業務指導,有關幹部人事工作,組織和指導紀檢監察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等。

宣傳部:負責組織協調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宣傳教育以及廉潔文化建設工作,從業務上指導機關承擔宣傳教育職責的單位,負責機關的新聞事務和有關網絡信息工作等。

研究法規室:負責綜合分析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開展政策理論及重大課題調查研究,起草重要文件文稿,負責提出全市紀檢監察制度建設規劃、計劃建議,負責紀檢監察制度的諮詢答覆、解釋指導、備案審查、清理、編纂,組織協調起草、修改本市紀檢監察規範性文件,參與制定本市相關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等。

黨風政風監督室:負責綜合協調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等情況的監督檢查,綜合協調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執行,綜合協調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糾正「四風」工作,綜合協調整治群眾身邊和扶貧領域的腐敗和作風問題,綜合協調黨內監督、黨的問責等方面工作,推動管黨治黨政治責任落實,綜合分析黨風政風監督工作情況,開展調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議,組織開展黨風政風監督專項檢查活動,指導全市紀檢監察系統的黨風政風監督工作等。

信訪室:負責受理對黨的組織、黨員違反黨紀行為和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職務違法、職務犯罪行為等的檢舉、控告,歸口受理對市委管理的黨的組織和黨員幹部違反黨紀、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等的信訪舉報,統一接收相關信訪舉報,受理黨員對市紀委作出的黨紀處分或者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監察對象對市監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複審申請,綜合分析信訪舉報情況,接待群眾來訪,處理群眾來信和電話網絡舉報事項。

案件監督管理室:負責對監督檢查、審查調查工作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履行線索管理、組織協調、監督檢查、督促辦理、統計分析等職責,統一受理有關單位移交的相關問題線索,統一受理下級紀檢監察機關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報告,歸口管理審查調查工作中與有關部門的聯繫協調事項,對調查措施使用進行監督管理,監督檢查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法安全辦案情況。負責組織協調全市追逃追贓和防逃工作,組織擬訂全市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和防逃政策措施、工作計劃,匯總分析外逃案件信息,組織開展重點個案追逃追贓工作。

第一紀檢監察室(正風肅紀監督室、大數據監督室):負責全市正風肅紀監督工作,綜合運用信息化手段和大數據技術,整合監督資源,完善監督體制,搭建監督平台,全面履行依紀依法監督的職責,總結推廣大數據監督的最新成果。監督檢查市管幹部遵守和執行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推進全面從嚴治黨,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等方面的情況,監督檢查聯繫單位(地區)黨委(黨組)落實管黨治黨主體責任的情況,指導、檢查、督促紀委監委派駐(出)機構落實紀檢監察職責,實施問責,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綜合分析研判問題線索,按程序提出處置意見,綜合、協調、指導聯繫單位(地區)及其系統的紀檢監察工作等。

第二至第九紀檢監察室:主要履行依紀依法監督的職責。監督檢查聯繫單位(地區)領導班子及市管幹部遵守和執行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推進全面從嚴治黨,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等方面的情況,監督檢查聯繫單位(地區)黨委(黨組)落實管黨治黨主體責任的情況,指導、檢查、督促紀委監委派駐(出)機構落實紀檢監察職責,實施問責,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綜合分析研判問題線索,按程序提出處置意見,綜合、協調、指導聯繫單位(地區)及其系統的紀檢監察工作等。

第十至第十五紀檢監察室:主要履行執紀審查和依法調查處置的職責。承辦涉嫌嚴重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線索的初步核實和立案審查調查,以及其他比較重要或者複雜案件的初步核實、審查調查,並提出處理建議,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必要時可以辦理所轄各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等。

案件審理室:負責審理市紀委監委直接審查調查和區縣(市)級黨的組織、紀檢監察機關報批或者備案的違反黨紀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案件,嚴格依規依紀依法提出處理或者處分意見,承辦黨員對市紀委作出的黨紀處分或者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案件、監察對象對市監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不服的申請複審案件,以及其他需要由市紀委監委辦理的申訴、覆核案件等。

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負責監督檢查紀檢監察系統幹部遵守和執行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等方面的情況,受理對有關紀檢監察領導幹部涉嫌違反黨紀、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等問題的舉報,提出處置意見並負責問題線索初步核實及立案審查調查工作。

機關黨委辦公室:負責黨群工作。

監察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章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