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成立于2005年10月,为省政府管理、服务、协调金融工作的直属机构。省金融办为正厅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挂靠省政府办公厅。
主要职责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09号),省金融办主要职责有:
(一)配合协助国家货币政策的贯彻落实,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等金融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督促金融机构执行和落实省委、省政府各项政策、决定和工作部署,协调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创新业务,加大对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持。
(二)研究拟定全省金融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计划,促进金融机构合理布局,协调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研究分析经济金融形势,提出改善金融环境,加强服务,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和政策建议[1]。
(三)协调、组织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管理;协助和配合中央驻苏金融管理机构对地方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等金融机构及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负责地方政府与驻苏中央金融机构的联系;协调解决金融业改革与发展中应由地方解决的矛盾和问题。
(四)协助配合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监测和提示,组织协调防范化解和处置金融风险;配合制定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和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五)承办拟上市企业的培育工作,指导和推动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和再融资;协助证券监管机构做好证券期货机构和上市公司规范发展工作。
(六)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陆续增加了部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小额贷款公司。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和监管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专门负责。《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苏政办发〔2007〕14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09〕132号)等文件明确,省金融办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和监管[2]。
再担保行业监管职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各级政府按照“谁审批设立、谁负责监管”的要求,指定相应部门负责本地区担保机构的审批和监管。《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19号)明确规定,省金融办负责融资性再担保机构的审批和监管。
交易场所监管职责。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办发〔2011〕38号),各类交易场所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监管。《省政府关于开展全省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2〕50号)明确,省政府成立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省金融办承担日常监管职责。
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职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电〔2010〕2号),各地要成立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并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江苏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62号)明确,省金融办具体承担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组织协调职责。
视频
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相关视频
参考文献
- ↑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律快车,2005-10-14
-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意见,江苏省人民政府,2011-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