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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能力,又称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是指独立为担保行为,并承担担保责任的能力。对担保人的担保能力问题,应当分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作不同的认定。

1、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第13条第1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相关的民事活动,所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然不能作为担保人。《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第13条第2款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而担保行为,依一般司法实践,可以认为不是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或者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所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亦不得为担保人。《民法通则》是将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个人合伙归入自然人(公民)一章中进行规定,所以一般情况下,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亦具有担保能力。

2、法人自依法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所以,一般情况下法人可以作为担保人。但是对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如法律对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有不得作为担保人的特别规定;另外关于公司担保能力问题,因《公司法》有特别的规定,应当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3、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法意见》)第40条规定所指的其他组织,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包括以下几种: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1]

公司的担保能力及担保合同效力

1 人赞同了该文章 公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可以为公司以外的民事法律主体的债务提供担保。不仅可以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还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对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担保,必须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来决议,此时被担保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适用关联股东回避制度,由出席会议的其他无关联股东表决过半数通过。

对其他人的担保,则由公司章程约定,既可以约定由股东会会股东大会决定,也可以约定由董事会来决议。

同时,公司章程还有可以约定担保的最高限额。

那么违反第十六条而达成的担保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呢?也就是说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或者无权代表公司签署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法》第五十条对无权代理和越权代理做出了如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所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或者没有权限却依然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该担保合同仅对善意的相对人有效。

实践中,为了规避可能的法律风险,保证相对人的善意,担保权力人需要审查公司章程以确保代表其签署担保合同的代表人没有越权,并要求对方提供合乎公司章程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2]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规定的其他组织。

从法律规定看,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因不同性质而有所限制,其中对于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合伙型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乡镇(街道、村)办企业一般而言,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也就具有担保能力,从而可以成为合格的担保人。而对于社会团体、法人的分支机构等组织,则不具有完全的担保能力,依法不能成为合格的担保人,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基于以上认识,《担保法解释》第15条规定,可以作为担保人的其他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