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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美对象

审美对象, 又称审美客体,与审美主体相对。凡客观上与人构成一定的审美关系,能引起人的审美感受的事物总称为审美对象。审美对象有丰富的内涵,既有空间对象时间对象综合对象,也有动态对象静态对象,既有社会生活自然现象,也有人体本身。[1]

按其产生的条件和性质可分为现实美和艺术美;按其状态和给人的感受可分为优美崇高(壮美)、悲剧喜剧等。现实中各种美可以互相渗透和转化。[2]

审美对象必须具有形状、颜色、音响、质地等审美属性,能为人的审美感官所感知,引起审美活动。同时,审美对象又是相对于审美主体而言的,离开了审美主体,它也就失去了对象的意义。

基本信息

中文名 审美对象

审美对象1.jpg

又名 审美客体

概念 指能使人产生审美愉快的事物

所属领域 美学

亦称"审美客体"。与"审美主体"相对。指能使人产生审美愉快的事物、对象。它在客观上与人构成一定的审美关系。

在汉语语境中,严格讲,客体属于认识论范畴,对象的使用范围则要广泛得多;在现代西方哲学中,客体指独立于意识之外的某种自在之物,对象则指在意识活动中与意识行为相对的意识相关项。

审美对象2.jpg

审美客体主要属于认识论哲学范畴,它与审美主体一道构成美学领域中的认识论模式,现代西方美学之所以选择使用审美对象而避免使用审美客体,主要在于力图打破美学理论中的认识论模式,在存在论和价值论等理论视野中来探究各种审美现象。

美与审美对象的区别

“审美对象”是一个哲学/美学术语。它用来界定一类学术研究的对象,而且通常在美学范畴中比较有效。

审美对象4.jpg

关于“美”的定义,在近代以前,是欧洲学术界(所谓的“传统美学”)反复争论的一个课题——关于美的本质的讨论。近代以后,并非“美”有了明确统一的定义,而是美学独立以后,研究和争论的方向转变了。

以上两个问题,作答起来难免就成美学教案了……不再展开。下面尝试对二者做简单区分。

首先,直译回英文,就容易厘清它们之间最基本的区别:

审美对象3.jpg

美——beauty;

审美对象——aesthetic object。

很明显,在“审美对象”这个词中,其实并没有“美(beauty)”。最初是 Alexander Baumgarten 以拉丁语词 aesthetica 为美学命的名;所以从本义上看,审美指的是感性方面的认知。

当代美学着重讨论审美价值(aesthetic value),传统的“美(beauty)”只是其中的某一种;甚至在当下,美可能已经不是审美价值中最引人注目的那一种。由于中文翻译的缘故,可能在阅读中文材料时更容易发生“审美价值”与“美”的混淆。有的文本会将审美价值称为“广义之美”,而将传统的美称为“优美”等等——阅读时需注意区分。

审美对象(aesthetic object)则是与另一当代美学重点讨论的概念——审美经验(aesthetic experience)——所对应的。再次重提:在审美对象

这个概念中,其本身并没有美的必然存在。换句话说,当代美学的讨论中:

美的事物(比如,拉斐尔的作品《西斯廷圣母》)未必是审美对象,仅当它进入了具体的审美经验之后才可能是;

审美对象也未必是美的(beautiful / fine),崇高的、荒诞的甚至丑陋的,都可能成为审美对象。

注意到[美 → 审美价值]、[美的事物/艺术作品 → 审美对象]这样两组[1] 转变,就会更容易区分两个概念。另外,一个更浅显的区分点是:提到“美”,往往是做出了一个具体的判断,因为“美”还有一个二元对立面叫做“丑”;而提到“审美对象”时,还远未触及、甚至根本不会去触及前者式的判断。

参考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