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書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委託書 |
中文名稱;委託書 外文名稱;power of attorney 類別;書面證明 適用人群;股東 |
授權委託書,又稱代理證書。它是由被代理人製作的,證明代理人之代理權並表明其權限範圍的證書。授權委託書只存在於委託代理中,在法定代理中,不存在授權委託書。
在實際生活中,介紹信也被作為授權委託書使用,司法實踐承認其法律效力。授權委託書具有單獨的證明力。實踐中,代理人實施代理行為,只需出具授權委託書,即可表明其代理權的存在。授權委託書的各種事項應記載明確,委託書授權不明的,應作出不利於被代理人的解釋。[1]
定義
授權委託書,又稱代理證書。它是由被代理人製作的,證明代理人之代理權並表明其權限範圍的證書。授權委託書只存在於委託代理中,在法定代理中,不存在授權委託書。
在實際生活中,介紹信也被作為授權委託書使用,司法實踐承認其法律效力。授權委託書具有單獨的證明力。實踐中,代理人實施代理行為,只需出具授權委託書,即可表明其代理權的存在。授權委託書的各種事項應記載明確,委託書授權不明的,應作出不利於被代理人的解釋。
第一百六十五條 【授權委託書】委託代理授權採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並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委託代理必須有委託授權,被代理人將代理權授予代理人,才能使代理人有權代理被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委託代理的授權是要式行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首先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並依據該合同,由被代理人向代理人出具授權委託書。
基本內容
授權委託書的內容應當包括:
1、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2、代理事項,是被代理人向代理人授權代理民事法律行為的範圍,根據代理事項的不同,將代理事項區分為一般代理和特別代理;
3、權限,代理權限是在代理事項的範圍內,可以作出何種決定。超出代理權限範圍的,構成超越代理權的無權代理;沒有規定明確的代理事項和代理權限為代理事項和權限不明。
4、期限,即代理權的起止時間;
5、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表明是誰向被代理人授予代理權。
法律辨析
關於授權委託書與合同的區別。授權委託書也叫代理證書,是證明代理人有代理權的書面文件。授權委託書與委託合同不同:
(一)授權委託書是授權行為,是單方法律行為的表現形式;委託合同是授權委託的基礎法律關係,但卻是雙方法律行為,被代理人依據委託合同出具授權委託書;
(二)授權委託書一經頒發,立刻產生授權的效力,委託合同需雙方達成合意;
(三)授權委託書可以直接證明代理權的存在至於其是否存在委託代理合同關係都不重要,而委託合同的存在並不能證明代理權的存在
案例分析
案例:屈某與山東省某市道橋工程有限公司等委託合同糾紛上訴案——代理權授予與其基礎法律關係的甄別
案情介紹
【裁判要旨】委託代理權發生的原因是代理權授予行為。代理權授予行為的基礎法律關係可能是委託合同關係,也可能是其他法律關係。代理權授予行為本身具有一定的獨立性,僅有委託代理權授予行為,並不能證明存在委託合同關係。
【案號】一審:(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070號 二審:(2015)渝高法民終字第00072號
【案情】
原告:屈某。
被告:山東省某市道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道橋公司)。
被告:某市建工投資控股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市建工投資公司)。
第三人:劉X。
2009年6月4日,某市城建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某市交通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市交建集團公司)聯合向某道橋公司發出某市三環高速公路涪陵李渡至南川雙河口段工程項目土建工程施工合作單位優選獲選通知書,載明:經評審,某道橋公司獲選為某市三環高速公路涪陵李渡至南川雙河口段土建工程LJ6合同段施工合作單位,並要求某道橋公司於2009年6月14日前足額繳納工程保證金。2009年6月5日,某市交建集團公司向某市建工投資公司出具委託書,委託某市建工投資公司向某道橋公司收取工程保證金467萬元。2009年6月9日,某道橋公司與某市建工投資公司簽訂某市三環高速公路涪陵李渡至南川雙河口段工程項目土建工程施工第LJ6合同段綜合保證金協議,約定由某道橋公司向某市建工投資公司繳納工程綜合保證金。2009年6月12日,某道橋公司出具授權委託書,載明:「致:某市建工投資公司,茲委託劉X繳納某市三環高速公路涪陵至南川段第六合同段綜合保證金和差額保證金肆佰陸拾柒萬元整至貴公司賬戶。特此授權。」同日,劉X通過其個人銀行賬戶向某市建工投資公司的銀行賬戶轉賬467萬元。2012年6月6日,劉X與屈某簽訂債權轉讓合同,約定劉X將其對某道橋公司享有的上述467萬元債權全部轉讓給屈某。同年6月8日,劉X將債權轉讓事宜書面通知了某道橋公司和某市建工投資公司。2013年7月16日,屈某向某道橋公司發出關於催促履行債務的函,同年7月25日又向某市建工投資公司發出關於連帶承擔債務的函。
屈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某道橋公司償還屈某467萬元;2.某道橋公司以467萬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從2009年6月12日起至還清之日止向屈某支付資金占用損失;3.某市建工投資公司對某道橋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4.本案訴訟費用、保全費用由某道橋公司和某市建工投資公司負擔。
裁判結果
某市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1.劉X對某道橋公司享有債權。某市三環高速公路涪陵李渡至南川雙河口段工程項目土建工程施工合作單位優選獲選通知書、某市三環高速公路涪陵李渡至南川雙河口段工程項目土建工程施工第LJ6合同段綜合保證金協議等證據均證明某道橋公司是本案所涉工程保證金的交納義務人,而劉X僅是受某道橋公司的委託代其向某市建工投資公司交納保證金。劉X在履行委託事務的過程中,代某道橋公司墊付了467萬元的工程保證金。根據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條「委託人應當預付處理委託事務的費用。受託人為處理委託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託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之規定,某道橋公司應當向劉X償還其墊付的保證金467萬元,故劉X對某道橋公司享有467萬元的債權。
2.劉X與屈某之間的債權轉讓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同時劉X就債權轉讓事宜已盡到了通知義務,故該債權轉讓合同合法有效。並且該轉讓已對某道橋公司發生效力,屈某有權要求某道橋公司償還467萬元款項。
3.關於資金占用損失。在原債權債務關係中,劉X與某道橋公司之間並未進行約定,資金占用損失的計算標準應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為宜。同時,雖然劉X繫於2009年6月12日為某道橋公司墊付的工程保證金,但雙方並未約定何時清償墊付款項,因此應從權利人主張還款的次日,即屈某向某道橋公司發出關於催促履行債務的函的次日(2013年7月17日)開始計算資金占用損失。
另外,某市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還認為,某市建工投資公司僅是受某市交建集團公司的委託向某道橋公司收取工程保證金,屈某要求某市建工投資公司為某道橋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二審法院認為,屈某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某市市高級人民法院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屈某的訴訟請求。
相關詞條
委託代理、授權委託書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