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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一本通》,副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成,李立众 著,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书籍是人类进步的阶梯,合理阅读使一个人完善自身的知识结构[1],全面提升人文素质[2],为走向成功奠定坚实的基础。

前言/序言

第十六版前言

刑法司法解释一直在以肉眼可见的速度膨胀。简单对比每版《刑法一本通》的页数或者厚度,即可得出这一直观结论。

刑法的无声膨胀,是司法解释膨胀的基本前提。司法解释的规模,受制于作为解释对象的法律本身的规模。如果刑法的体量有限,刑法司法解释(本前言中的司法解释都是广义的,包含各种形式的规范性文件在内)要膨胀是极其困难的。我国刑法在悄悄膨胀,体量庞大。经Word字数统计,1979年刑法文本总字数为15,006字,1997年刑法文本总字数为57,143字,经《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后的2020年刑法文本正文总字数为71,805字。我国刑法的膨胀,为司法解释的膨胀提供了前提与可能性,因为随着刑法修正案的不断出台,对于被废止、修改的刑法条文原有司法解释已经不能适用,对于新设的刑法条文需要明确其具体应用,这都需要陆续出台新的司法解释,从而导致司法解释开始膨胀。

不断出现的各种实务问题,是司法解释膨胀的源源动力。司法解释是为解决实务问题而生的,只要不断出现新型犯罪或者问题争论,就会给出台司法解释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如互联网技术带来的网络赌博、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网络侮辱、诽谤等问题,大数据带来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电信诈骗等问题,“新金融”带来的非法集资、套路贷、养老诈骗等问题,都需要及时出台司法解释定分止争。此外,传统犯罪也出现了新问题,如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刑法上的财产、侵犯虚拟财产能否构成侵犯财产罪,这些问题也会催生司法解释的出台,进而导致司法解释的膨胀。

积极落实国家政策,是司法解释膨胀的主要推手。作为大一统的中国,司法机关并非仅扫门前雪,而是与其他国家机关一样,负有落实国家大政方针的责任。从这一视角出发,即可明白202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2017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的原因。关于扫黑除恶、打击黄赌毒的司法解释文件多、体量大,都是积极落实国家相关政策的体现。当前,我国社会矛盾和问题交织叠加,全面依法治国任务繁重。在司法中积极落实各种国家政策的结果之一,就是司法解释不断膨胀。

主动响应民意,是司法解释膨胀的内在动因。借助新媒介技术,人民群众不仅容易对案件表达意见,而且容易让一些案件成为社会热点案件。在民主社会,司法机关不能高高在上,需要不断回应人民群众对热点案件、热点问题的呼声。如2022年年初“丰县女子生育八孩”案件曝光后,为了响应人民群众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呼声,202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了《关于敦促拐卖妇女儿童相关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通告》。2018年3月《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2020年8月《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等司法解释的出台,都是积极响应民意的体现。民意会不断涌现,这也会推动司法解释的膨胀。

司法人员的强烈需求,也是司法解释膨胀的重要原因。在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之下,司法人员为了规避办案过程中个人判断可能产生的职业风险,会不断要求出台各种司法解释。如面对各种非法经营行为,其中哪些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司法人员一般不愿主动进行判断,而是不断向上进行请示报告,以致非法经营罪方面的司法解释极为庞杂。司法人员对司法解释的习惯依赖,会不断催生司法解释的出台,从而导致司法解释的持续膨胀。

如同随着人们年龄的增长,体重的适当增加是正常的,但肥胖则是不健康的一样,适度出台司法解释是正常的,司法解释的过度膨胀则存在问题。首先,这可能造成司法实务的混乱。司法解释越多,意味着司法解释之间发生矛盾、冲突的可能性越大。正因为如此,很多司法解释都在最后规定“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清理司法解释的工作不够及时到位的现实之下,司法解释的过度膨胀可能导致司法人员误用过时的司法解释,以致出现司法乱象。其次,司法解释的过度膨胀不利于刑法学的健康发展。刑法司法解释的规模与速度,与刑法理论的发展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这是因为,一旦对某一问题出台了司法解释,对该问题的相关理论研究成果将很难发表,即使发表也不会引起实务人士的关注,这必将削弱理论界进一步深入研究该问题的动力,从而不利于推动刑法理论的进展。如想实现刑法理论与刑事实务的良性互动,就应注意控制司法解释的发布节奏与速度。最后,司法解释的过度膨胀具有传导性,会导致刑法教科书、刑法法规工具书的连锁膨胀。

司法解释的膨胀还会导致刑法教科书、刑法法规工具书的频繁修订。202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22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这两个适用面极广的司法解释的出台,导致本书已经不能满足司法实务的需要,必须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不是小补,而是大修:第一,增补了本书第十五版出版以来新发布的19件司法解释、5个批次的指导性案例。第二,补充了28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发布的研究意见(实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其他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其他国家部委就刑法适用问题征求意见所作的书面复函,虽不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但实务上基本都会原封不动加以采用)、65件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禁毒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书以前认为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层级过低,故未收录,但考虑到其在司法实务中发挥重要作用,故本次全部予以收录。第三,增补了与刑法条文相关的多条其他法律规定。第四,一改以往抽象介绍刑法修订情况的做法,详细梳理了1997年刑法条文的修订情况,以便读者对刑法条文的时间效力问题能够进行更为精准的判断。第五,进一步加强了司法解释之间不一致的梳理工作,确保读者准确适用相关司法解释。

本书自2003年8月出版以来,已经得到读者近20年的支持与关爱。一些铁杆读者使用本书多年,并以各种方式就本书的修订、再版提出宝贵建议。在此,对这些读者表示衷心感谢。此外,张心萌编辑数年如一日对本书倾注心力,对此同样表示感谢。

李立众

2022年8月8日

目录

第一编 总则(第1~101条)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1~12条)5

第二章 犯罪(第13~31条)13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第13~21条)13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22~24条)28

第三节 共同犯罪(第25~29条)28

第四节 单位犯罪(第30~31条)31

第三章 刑罚(第32~60条)38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第32~37条)38

第二节 管制(第38~41条)43

第三节 拘役(第42~44条)50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45~47条)52

第五节 死刑(第48~51条)54

第六节 罚金(第52~53条)60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第54~58条)63

第八节 没收财产(第59~60条)66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第61~89条)68

第一节 量刑(第61~64条)72

第二节 累犯(第65~66条)85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第67~68条)86

第四节 数罪并罚(第69~71条)98

第五节 缓刑(第72~77条)103

第六节 减刑(第78~80条)109

第七节 假释(第81~86条)125

第八节 时效(第87~89条)131

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90~101条)135

第二编 分则(第102~451条)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第102~113条)142

第102条 背叛国家罪142

第103条 分裂国家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142

第104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143

第105条 颠覆国家政权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143

第106条 与境外勾结的从重处罚143

第107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143

第108条 投敌叛变罪143

第109条 叛逃罪144

第110条 间谍罪144

第111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45

第112条 资敌罪147

第113条 本章之罪死刑、没收财产的适用147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139条之一)148

第114条 放火罪 决水罪 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48

第115条 放火罪 决水罪 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失火罪 过失决水罪 过失爆炸罪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50

第116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152

第117条 破坏交通设施罪152

第118条 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54

第119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57

第120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158

第120条之一 帮助恐怖活动罪161

第120条之二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163

第120条之三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163

第120条之四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164

第120条之五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165

第120条之六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166

第121条 劫持航空器罪167

第122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167

第123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167

第124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167

第125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170

第126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182

第127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183

第128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184

第129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186

第130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187

第131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189

第132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189

第133条 交通肇事罪190

第133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193

第133条之二 妨害安全驾驶罪197

第134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197

第134条之一 危险作业罪205

第135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206

第135条之一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207

第136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207

第137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209

第138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210

第139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211

第139条之一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212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140~231条)214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140~150条)214

第140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15

第141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221

第142条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227

第142条之一 妨害药品管理罪229

第143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31

第144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36

第145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242

第146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244

第147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245

第148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247

第149条 本节法条的适用248

第150条 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248

第二节 走私罪(第151~157条)248

第151条 走私武器、弹药罪 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假币罪 走私文物罪 走私贵重金属罪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252

第152条 走私淫秽物品罪 走私废物罪262

第153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264

第154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269

第155条 以走私罪论处的情形270

第156条 走私罪的共犯271

第157条 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处罚271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158~169条之一)272

第158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272

第159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274

第160条 欺诈发行证券罪275

第161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276

第162条 妨害清算罪278

第162条之一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278

第162条之二 虚假破产罪279

第163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80

第164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284

第165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286

第166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286

第167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286

第168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287

第169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288

第169条之一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289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170~191条)291

第170条 伪造货币罪291

第171条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294

第172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295

第173条 变造货币罪296

第174条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297

第175条 高利转贷罪298

第175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298

第176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300

第177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311

第177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315

第178条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317

第179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317

第180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318

第181条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328

第182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329

第183条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骗取保险金的处理337

第184条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受贿的处理337

第185条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的处理338

第185条之一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违法运用资金罪338

第186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339

第187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341

第188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343

第189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345

第190条 逃汇罪345

第191条 洗钱罪346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第192~200条)353

第192条 集资诈骗罪354

第193条 贷款诈骗罪359

第194条 票据诈骗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360

第195条 信用证诈骗罪361

第196条 信用卡诈骗罪362

第197条 有价证券诈骗罪366

第198条 保险诈骗罪366

第199条 367

第200条 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367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第201~212条)368

第201条 逃税罪368

第202条 抗税罪371

第203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372

第204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372

第205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374

第205条之一 虚开发票罪378

第206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378

第207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379

第208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380

第209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出售发票罪381

第210条 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处理384

第210条之一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385

第211条 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385

第212条 涉税犯罪优先追缴税款、出口退税款385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第213~220条)386

第213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389

第214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394

第215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395

第216条 假冒专利罪396

第217条 侵犯着作权罪397

第218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403

第219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404

第219条之一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411

第220条 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411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第221~231条)411

第221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411

第222条 虚假广告罪412

第223条 串通投标罪413

第224条 合同诈骗罪414

第224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417

第225条 非法经营罪420

第226条 强迫交易罪450

第227条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倒卖车票、船票罪451

第228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452

第229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454

第230条 逃避商检罪456

第231条 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457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232~262条之二)458

第232条 故意杀人罪458

第233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467

第234条 故意伤害罪467

第234条之一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471

第235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472

第236条 强奸罪472

第236条之一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475

第237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 猥亵儿童罪476

第238条 非法拘禁罪477

第239条 绑架罪478

第240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479

第241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485

第242条 妨害公务罪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488

第243条 诬告陷害罪488

第244条 强迫劳动罪488

第244条之一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489

第245条 非法搜查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490

第246条 侮辱罪 诽谤罪490

第247条 刑讯逼供罪 暴力取证罪495

第248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496

第249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496

第250条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497

第251条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497

第252条 侵犯通信自由罪497

第253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497

第253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497

第254条 报复陷害罪504

第255条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505

第256条 破坏选举罪505

第257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505

第258条 重婚罪505

第259条 破坏军婚罪505

第260条 虐待罪506

第260条之一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508

第261条 遗弃罪508

第262条 拐骗儿童罪509

第262条之一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509

第262条之二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509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第263~276条之一)510

第263条 抢劫罪510

第264条 盗窃罪520

第265条 盗窃罪527

第266条 诈骗罪527

第267条 抢夺罪544

第268条 聚众哄抢罪546

第269条 抢劫罪547

第270条 侵占罪548

第271条 职务侵占罪548

第272条 挪用资金罪552

第273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555

第274条 敲诈勒索罪556

第275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559

第276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559

第276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560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