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真百科歡迎當事人提供第一手真實資料,洗刷冤屈,終結網路霸凌。

内蒙古风景园林学会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跳转至: 导航搜索

来自 搜狐网 的图片

内蒙古风景园林学会英文名为Inner Mongolia Society of Landscape Architecture,缩写:IMSLA。是由内蒙古风景园林工作者自愿组成,经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正式登记注册的学术性、科普性、非盈利[1]性的全国性法人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是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0年10月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正式成立,办事机构设立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学会宗旨

组织和团结全区风景园林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加强交流合作,改善行业管理,服务会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横向交流,发挥行业基层单位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继承发扬我国风景园林的优秀传统,吸收世界先进风景园林科学技术,促进对外学术交流,改善和提高我区的风景园林艺术水平,促进我区风景园林事业可持续发展。

内蒙古风景园林学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内蒙古风景园林学会;英文名为Inner Mongolia Society of Landscape Architecture,缩写:IMSLA。

第二条 本会性质:内蒙古风景园林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是内蒙古自治区境内从事风景园林绿化工程、盆景艺术、插花艺术、园林植物、风景园林及风景名胜区管理、风景园林设计[2]及相关的科研院校等企业,事业单位和人士,自愿组成的全区性的学术组织,是经自治区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组织和团结全区风景园林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加强交流合作,改善行业管理,服务会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横向交流,发挥行业基层单位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继承发扬我国风景园林的优秀传统,吸收世界先进风景园林科学技术,促进对外学术交流,改善和提高我区的风景园林艺术水平,促进我区风景园林事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学会由内蒙古自治区住建厅主管,接受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地址在呼和浩特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学会认真履行“服务、沟通、协调、自律”等基本职能。具体业务范围:

(一)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制订和实施行业政策、法规和规划;协调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与各企业及广大科技人员的联系沟通,推进行业管理,反映并协助解决行业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促进行业发展,起到桥梁和助手作用。

(二)调查研究国内外行业的发展动态,开展国(境)内外行业间的学术交流活动;组织对重点课题的学术探讨或开展专题考察;编辑出版学术书刊,编印行业信息资料。

(三)组织行业培训,开展继续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帮助企业培训各类人才,不断提高会员的业务水平和企业素质。

(四)积极开展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等活动,向社会提供技术服务和普及风景园林知识。

(五)积极参与自治区内有关风景园林的重要项目和发展战略的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

(六)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委托办理的相关事项。

(七)开展自治区内外的交流活动,积极推广、交流先进的园林技术和管理经验。

(八)按照规定经批准,开展专业性竞赛、评优和奖励活动。

(九)参与全自治区风景园林行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各种活动。

(十 )依据法律、法规应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学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学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学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除上述条件外,其中:

1、单位会员:各盟市风景园林学(协)会及本学会专业范围内具有一定规模的从事风景园林业务的科研、规划、设计、咨询、教学、生产、施工、管理等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的学术团体,均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2、个人会员: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本会个人会员。

(1)取得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等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学位以上的风景园林科技工作者;

(2)具有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风景园林工作三年以上;大专毕业,从事风景园林工作四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风景园林工作五年以上的风景园林科技工作者;

(3)非高等院校毕业,但从事风景园林工作多年并具有相当的学术水平和实践经验,有一定成就和贡献的科技人员或工作人员;

(4)热心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风景园林建设、管理工作多年,有经验、有成绩的管理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经过理事会讨论同意通过;

(三)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负责办理入会手续、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单位会员

1、参予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3、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及科技信息;

4、可要求本会组织专家,优先给予技术咨询、论证或评议等;

5、可请求本会协助或代为举办培训等。

(二)个人会员

1、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外使用本会会员的名义权;

3、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学术活动权;

4、优惠或免费取得本会编印的有关学术资料权;

5、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单位会员

1、执行本会决议及接受本会委托的任务;

2、协助本会工作,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3、按规定按期交纳会费,其数额可根据单位会员情况,由本会统一规定。

(二)个人会员

1、 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2、 执行本会决议,承担并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任务;

3、 积极撰写学术论文、科普文章或翻译论文,积极参加科普及咨询工作等各项活动;

4、 按规定交纳个人会费;

5、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经提示后一年仍不交纳会费者,即视为自行退会。注销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一旦发现,自动除名。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