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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业务是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的科技类名词术语。

中国,从来就是一个文化底蕴极度丰富的国家,中国的文字,更是凝聚着中国的文化精魂[1]。中国最早出现的和文字相关的文化记忆就是仓颉造字,小小的文字中蕴藏了无限的文化[2],然后就出现了最初的甲骨文

名词解释

根据《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4年第5号)的规定,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务中至少一项的,即为保理业务

1、应收账款催收:商业银行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等方式或运用法律手段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收。

2、应收账款管理:商业银行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3、坏账担保:商业银行与债权人签订保理协议后,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债权人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

4、保理融资:以应收账款合法、有效转让为前提的银行融资服务。

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的贷款,不属于保理业务范围。

保理业务的经济实质

保理业务实质上是销售商将基于其与购货商订立的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针对受让的应收账款为销售商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类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和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服务中特定的至少两项综合金融服务。

应收账款保理的核心在于与应收债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是否发生了转移,这也是保理是否可以出表的核心判断。

保理业务的特点

1、保理组织承担了信贷风险

出口商将单据卖断给保理组织,这就是说如果海外进口商拒付货款或不按期付款等,保理组织不能向出口商行使追索权,全部风险由其承担。这是保理业务的最主要的特点和内容。保理组织设有专门部门,有条件对进口商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并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承购出口商的票据。只要得到该组织的确认,出口商就可以赊销方式出售商品,并能避免货款收不到的风险。

2、保理组织承担资信调查、托收、催收账款,甚至代办会计处理手续

出卖应收债权的出口商,多为中小企业,对国际市场了解不深,保理组织不仅代理他们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并且承担托收货款的任务;有时他们还要求出口商交出与进口商进行交易磋商的全套记录,以了解进口商负债状况及偿还能力。一些具有季节性的出口企业,每年出口时间相对集中,他们为减少人员开支,还委托保理组织代其办理会计处理手续等等。所以,保理业务是一种广泛的、综合的服务,不同于议付业务,也不同于贴现业务。这是保付代理业务的另一个主要内容与特点。保理组织具有一定的国际影响与声誉,并对进口商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在托收业务中,一般进口商都如期支付货款,以保持其社会地位与声誉。

3、预支货款

典型的保理业务是出口商在出卖单据后,立即收到现款,得到资金融通。这是保理业务的第三个主要内容与特点。但是,如果出口商资金雄厚,有时也可在票据到期后再向保理组织索要货款;有时保理组织也在票据到期日以前,先向出口商支付80%的出口货款,其余20%的货款待进口商付款后再予支付。

保理业务的分类

1、国内保理和国际保理

按照基础交易的性质和债权人、债务人所在地,分为国内保理和国际保理。

国内保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在境内的保理业务。

国际保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中至少有一方在境外(包括保税区、自贸区、境内关外等)的保理业务。

2、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按照商业银行在债务人破产、无理拖欠或无法偿付应收账款时,是否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有追索权保理是指在应收账款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商业银行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有追索权保理又称回购型保理。

无追索权保理是指应收账款在无商业纠纷等情况下无法得到清偿的,由商业银行承担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无追索权保理又称买断型保理。

3、单保理和双保理

按照参与保理服务的保理机构个数,分为单保理和双保理。

单保理是由一家保理机构单独为买卖双方提供保理服务。

双保理是由两家保理机构分别向买卖双方提供保理服务。

买卖双方保理机构为同一银行不同分支机构的,原则上可视作双保理。商业银行应当在相关业务管理办法中同时明确作为买方保理机构和卖方保理机构的职责。

有保险公司承保买方信用风险的银保合作,视同双保理。

保理业务的优势

1、保理业务融资对企业整体的资信能力要求低

在传统融资方式下,资金供给者主要关注的是资金需求者作为一个整体的资产负债、利润和现金流量状况,即企业整体的资信能力,而较少考虑资金需求者某些特定资产的质量,但对中小企业来说,整体的资信能力大都比较差。

保理融资方式下,保理商通过承购应收账款向卖方企业提供融资,是以卖方企业的供货合同为基础的,这一融资方式的主要依据是卖方的产品在市场上的被接受程度和其盈利情况,而非其资产负债表的状况,即保理商主要关注卖方企业(资金需求者)的应收账款的质量状况,而将卖方企业本身的资信能力置于一个次要的位置。这正可以规避中小企业整体资信能力较差的劣势,有利于拥有畅销产品的中小企业进行融资。

2、保理业务融资不需要担保

传统银行融资方式下,银行一般要求企业提供担保物(抵押物或质押物)或由第三者提供担保。对于中小企业来说,由于企业规模小,难以提供合适的担保物,同时由于第三者担心中小企业无力还债,大都不愿担保;找专门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手续繁琐,又增加了中小企业的额外支出。

保理业务融资能够解决中小企业缺少担保物和难以得到第三者提供担保的问题。在有追索权保理方式下,相当于以出卖的应收账款作为担保物,不再需要额外的担保物;在无追索权保理方式下,根本不需要担保物。

3、保理业务融资可以减轻中小企业应收账款的管理负担

保理业务的一项基本功能是催收账款。保理商的专业化特点决定了它可以把货款到期至收到货款的时间尽可能缩短,同时避免伤害买卖双方的关系;对于无追索权保理,保理商为避免卖方企业客户违约的风险,更会主动催收货款。在催收账款的同时,保理商还可以为企业提供销售账管理,使企业随时掌握客户付款的情况。

由于许多中小企业不具备完备的财务系统,保理商所提供的专业化服务可以帮助他们减轻应收账款管理的负担,提高财务管理效率。同时,保理商有专业技术人员和完善的业务运行机制,会详细地对企业的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建立一套有效的收款政策,保证应收账款及时回收,减少了中小企业的收款费用。

4、保理业务融资降低了中小企业资金占用的机会成本

保理业务融资是企业利用应收账款进行融资的方式,重视了资金的时间价值。中小企业利用保理业务融资,将流动性差的应收账款变现为具有高度流动性的货币资金,盘活了中小企业的资产,降低了资金占用的机会成本。

保理业务的法律责任

根据《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保理业务的,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一)未按要求制定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即开展保理业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叙做保理业务的;

(三)业务审查、融资管理、风险处置等流程未尽职的。”

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经营保理业务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除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第四十八条实施处罚:

(一)因保理业务经营管理不当发生信用风险重大损失、出现严重操作风险损失事件的;

(二)通过非公允关联交易或变相降低标准违规办理保理业务的;

(三)未真实准确对垫款等进行会计记录或以虚假会计处理掩盖保理业务风险实质的;

(四)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