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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拉拿(ALALAH)(亚甲文;何利文:a-la-la-a\h;埃及文:~irrh\),基督教圣经地名。

世界上共有一千八百多种语言的圣经译本[1],几乎所有民族的语言,甚至地区方言都已包罗。其中二百八十多种是全本的新旧约[2],五百九十多种只有新约部分,九百二十多种是单行本或选辑本。

简介

叙利亚北部阿呣克(Amq)平原上,俄隆提斯河(R. Orontes)畔一个城邦的首都。从第七地层(约主前1900-1750)和第四地层(约主前1500-1470)所发掘出来的468份文稿,提供了不少资料,可与创世记有关列祖时代的记载比较(见*押巴拿;*马里;*乌加列)。伍利爵士(Sir Leonard Woolley)曾在这儿(Tell A t]s%a{na^)进行发掘的工作,于1937-9及1946-9年期间,共掘出了十六层有人居住的地层(约从主前3100〔第十六层〕至1200年〔第一层〕左右),显示这地很早便与巴勒斯坦和米所波大米有密切关系。

从雅里林王宫(Yarimlim Palace)(第七层)出土的172份文献,主要是契妁及粮食配额名单。此城由一个统治亚勒坡(Aleppo)的西闪族家系控制,亚勒坡的总督阿巴尔(Abba~el),或阿班 [Abban])曾镇压发生于艾里德(Irrid)(靠近迦基米施)的一场暴乱,并于主前1720年左右,将亚拉拿送给兄弟雅里林(AT 1)。这份早期的“契约-条约文件”和有关的书面协议描述了当时的历史处境、约的条款、神的见证和咒诅等等,与后期常见的*契约公式一样。由同一个文士抄写的另一份文件则列出宗教上的要求(AT 126)。雅里林在其遗嘱上将亚拉拿城留给他的儿子,并由国家官员作证,此举可能是为了防止他死后众人争夺王位(参:王上一17-36)。然而,另一名儿子艾卡图(Irkabtum)终接续雅里林作王,并与半游牧民族的哈皮鲁人(Hapiru)(见*希伯来人;*亚伯拉罕)讲和。当赫人穆西利斯一世(Mursilis I)侵占亚勒坡时(主前1600),亚拉拿亦告沦陷。

继第五地层的历史空白后,跟着一层的出土文物显示亚勒坡王的幼子伊德米(Idrimi)遭放逐,这事记载于刻在伊德米塑像之上的演词(自传)中。伊德米与迦南的哈皮鲁人同住了七年之后,得到上天的保证,进行两栖作战,企图重夺莫基舍(Mukish)。伊德米重进首都亚拉拿,获得人民的欢迎,并被拥立为王。伊德米利用战利品兴建王宫及神庙(约于主前1470)。有人曾将这历史事件与大卫的经历比较(撒上廿二3起)。伊德米又与邻近国家订立条约,加强管制及引渡逃到外地的奴仆(AT3,ANET 3,页532)。圣经也有类似的记载:示每进入非利士人的地方寻找他的两个仆人,后来迦特的亚吉将这两名仆人交还(王上二39-40)。这可能意味着在大卫逃亡至迦特之先例后,所罗门曾与迦特订立类似的条约(撒上廿七5起)。上述条约让我们更能理解,申廿三15-16的律例为何声明,奴仆若脱了主人的手逃到另一人那里,后者不可将奴仆交付他的主人(IEJ5, 1955,页65-72)。另一条约规定城中的长老要负责将逃走的奴仆交还主人(AT2, ANET 3,页531-2,申廿三15-16)。亚拉拿后来由赫人管理(第三地层),正如主前十九至二十世纪时受北面的外族管治一样。亚伯拉罕时期,有些*赫人居于南巴勒斯坦这点,并没有值得怀疑之处(创廿三5-7; JTVI, 1956,页124)。亚拉拿最后被“从大海来的民族”所灭,他们可能是与*非利士人同出一脉的民族。

这些文献对旧约研究的主要贡献,在于它们所反映的习俗和语言可与创世记的记载作一比较。婚姻的契约(AT 91-94)显示,新郎向未来岳父提亲,求娶新娘(参:创廿九18),并要送上聘礼(AT 17)有些合约声明,妻子若在七年之内不生儿子,丈夫可以纳妾(参:创廿九18-21);但正室后来若产下儿子,这儿子享有长子地位(AT 92;参:创廿一10)。

君王在法律及经济上紧紧控制着各阶层的人民,包括拥有特权的精锐玛里雅努战士(maryanu-warriors,他们也要尽宗教上的责任,AT 15)、自由人和半自由的农村仆人,当中有称为 hups%u 类别的人(hop{s%i^,申十五12-18)。

有些人被送至宫内,“住在王的殿中”(AT 18-27、32;参:诗廿三6),以偿还债项。奴仆的数目不多,来自战俘或馈赠(AT 224)。他们是主人的财富,有些契约包括一些条文,防止君王特赦时将这些奴仆释放(AT 65)。亚拉拿也有强迫徭役(mas)的制度,像后期的以色列一样(AT 246;书十七13)。当以色列人要求设立类似的君王制度时,撒母耳至少想及这一切惯例(撒上八)。

其他可以阐明圣经记载的习俗,包括交换城乡的做法。这习俗让国与国之间的界线,可按着天然及险要的标志来厘定。所罗门把二十座城“送”给推罗王希兰,换取木材、黄金的做法,便可能反映了这个习俗(王上九10-14; JBL 79, 1960,页59-60)。签约的仪式涉及宰羊的行动,参与者在羊上宣告:“若我收回已付出的……”,言下之意为“愿神明剪除我的性命。”这与旧约的宣誓有相似的含意(如:撒上三17)。在一些契约中,馈赠衣裳是额外的付款法。同样,根据王下五5-27的记载,亚兰后来也有这个惯例。亚哈夺取拿伯的葡萄园时,可能以援引习俗为自己的行为辩护(王上廿一15);按这习俗,企图背叛君王的人给处决后,叛徒的财物也被王宫没收(AT 17, ANET3,页546,项15)。在释放奴仆一事上,mis%tannu (“相等价”;AT 3, ANET3,页532)一字的用法(参:申十五18的 mis%neh,〔译注:中译误作“加一倍”〕),可说明耶十六18并不是“诬蔑神,说祂不合理及不公义”(HUCA 29, 1958,页125-6)。

从早期(第七地层)开始,闪族人与户利人(Hurrians)混居此地,因此这儿有不少利人(*何利人)名字与圣经中的名字相似,例如:亚拿、阿何利巴玛、亚利安、亚雅、底顺、以察(创卅六)、亚拿和珊迦(士三31)、陀以(撒下八9)、亚基(撒下廿三11)、以利雅哈巴(撒下廿三32)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