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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無線電運動協會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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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無線電運動協會(簡稱中國無協,英文名Chinese Radio Sports Association,縮寫CRSA)成立於1964年2月3日,發起人為原四機部部長王錚和國家體委陸上司司長張文華。中國無線電運動協會在民政部註冊,主管單位是國家體育總局。中國無線電運動協會於1984年代表中國加入國際業餘無線電聯盟,2016年由中國無線電協會業餘無線電工作委員會接替代表席位。2018年更名為中國無線電和定向運動協會。

組織活動

中國無線電運動協會是由廣大業餘無線電愛好者(HAM)以及法律認可的業餘無線電組織或單位自願結成的全國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1],在國家體育總局和國家無線電管理局的業務領導下協助主管部門做好業餘無線電管理工作,組織和幫助廣大業餘無線電愛好者開展業餘無線電活動。

組織職責

中國無線電運動協會在國家體育總局和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的業務指導、監督下指導全國業餘無線電[2]活動;並受國家主管部門的委託,對全國業餘無線電業務實施輔助無線電管理工作;為社會緊急情況提供救災應急無線電通信服務。凡是保證遵守國家和有關部門制訂的有關無線電法律法規、規章,並願意在協會指導下從事業餘無線電活動的業餘無線電愛好者,均可申請加入本協會。按照國家體委、國家無委頒發的關於業餘電台管理的法規文件,申請設置使用個人業餘無線電台者須先加入協會。

成立意義

中國無線電運動協會一貫重視培養青少年學習電子信息技術的興趣,每年組織全國性的競賽,得到過各級地方政府、國內及香港企業等的支持,協會繼續歡迎各界人士和單位合作推動開展我國青少年無線電科技活動。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全名為中國無線電運動協會,簡稱「中國無協」,英文名為CHINESE RADIO SPORTS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CRSA」。

第二條 本協會由廣大業餘無線電愛好者以及法律認可的業餘無線電組織或單位自願結成,屬全國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業餘無線電愛好者系指經正式批准的、對無線電技術有興趣的人,其興趣純系個人愛好,而不涉及謀取利潤。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團結全國業餘無線電愛好者和無線電運動工作者,指導全國業餘無線電運活動,推動其普及與水平的提高服務;受國家主管部門的委託,對全國業餘無線電業務實施輔助無線電運動的管理工作;為社會緊急情況提供救災應急無線電通信服務;增進與各國業餘無線電組織及愛好者的友誼,加強與國際業餘無線電組織的聯繫和合作。

業餘無線電活動是指供業餘無線電愛好者進行自我訓練、相互通信和技術研究的無線電活動和運動。協會的一切活動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協會體育接受國家體育總局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接受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的有關業務指導;代表中國參加國際業餘無線電聯盟,並參加相應的國際業餘無線電活動的。第五條 中國無線電運動協會總部設在北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中國無線電運動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根據國家有關體育和無線電管理的體育方針、政策和、無線電法規以及國際業餘無線電組織的有關規定,統一組織、協調全國業餘無線電活動的的開展發展,促進我國及世界無線電活動的進步。

(二)宣傳國家有關業餘無線電管理的法律、法規,宣傳業餘無線電活動,普及科技知識,組織廣大群眾和青少年參加業餘無線電活動,不斷提高無線電技術水平。

(三)制定有關業餘無線電活動管理制度、各種技術和運動證書等級標準、競賽規則,報請主管部門批准後施行。

(四)負責協調、組織全國性業餘無線電培訓、考核、競賽、評比及其他活動,加強各地業餘無線電組織之間的聯繫和交流,增進全國業餘無線電愛好者之間的團結和友誼。

(五)維護業餘無線電愛好者的合法權益,向有關政府部門反映他們的要求和、意見和,並對無線電運動的重大方針政策、發展戰略提出建議。

(六)根據主管部門有關規定,代表我國組團參加、申辦國際業餘無線電會議、競賽等活動,保持與國際業餘無線電組織和各國家和地區業餘無線電界之間的業務聯繫並展開交流活動;牽頭協調地方組織的國際業餘無線電活動。

(七)完成政府相關部門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個人或團體,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熱愛業餘無線電活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經本協會秘書處審查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力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和表決權,個人會員享有被選舉權;

(二)優先或優惠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的權利;

(三)優先或優惠獲得本協會服務的權利;

(四)對本對協會工作的建議批評權和監督權;

(五)依法設置業餘無線電台的權利;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支持並參加本協會各項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維護本協會的形象和團結

(五)遵守有關業餘無線電的法規和紀律

(六)積極向協會領導機構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團體會員每年12月至次年1月應向本協會秘書處遞交年度工作報告

(八)按時、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總部,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