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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是為了保護和合理利用種質資源,規範品種選育、種子生產經營和管理行為,保護植物新品種權,維護種子生產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提高種子質量,推動種子產業化,發展現代種業,保障國家糧食安全[1] 發展和改革局,促進農業和林業的發展,制定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00年7月8日通過,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新修訂是根據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訂,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布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四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00年7月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2000年7月8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15年11月4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5年11月4日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種質資源保護

第三章 品種選育、審定與登記

第四章 新品種保護[2]

第五章 種子生產經營

第六章 種子監督管理

第七章 種子進出口和對外合作

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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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