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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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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
性別 男 |
李茇(生1878-1958年6月15日歿)字芾棠,湖南省平江縣人,中華民國法官。[1]吳王李恪45世孫(輅公裔)、泰陵公仁昭房,湖南平江人。 原名懋林,字芾棠,1878年出生於湖南省平江大橋。湖南武備學堂暨北京法律專門學堂畢業,發科舉人。民國元年(1912年)加入國民黨,歷任湖南都督府軍政部軍法處長、長沙地方審判廳長、河南開封地方審判廳長、湖南高等審判廳長、廣西高等檢察廳檢察長、國民政府最高法院庭長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中國法規研究委員會會長、最高法院院長等職。授三等嘉禾章、四等文虎章、一等金質獬豸章、最高文軹勳章。1946年退休。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任湖南省文化管理委員會委員、省文史館館員、省參事室參議。1958年6月15日逝世,享年80歲。
1922年12月,趙恆惕根據《湖南省憲法》改組湖南省政府,李茇被任命為湖南高等審判廳廳長,一直任至1926年6月唐生智任湖南省政府主席。1927年12月2日,署南京國民政府最高法院庭長,1929年8月12日正式被任命為庭長,此後一直任庭長直到1946年1月30日。其間,1932年6月16日,兼任中央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任至1933年。1941年1月30日至1945年2月3日,兼任最高法院院長。[1]
參見
南宋•洪邁《夷堅丁志》卷一八:字定國,南宋人。寓臨安軍營中,以聚學自給,暇則遊湖山。一日詣淨慈寺,於竹徑迷路,見一青衣道人,邀食燒筍。食畢,道人不見,茇覺身輕神逸,不復思飲食。後雲遊名山,隱於青城(今四川灌縣),不久飛升。《神異典》卷二五五引雍正《山東通志》則雲:金時濟南人,寓臨安淨慈寺。
公職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 | ||
前任: 焦易堂 |
最高法院院長 1941年1月30日—1945年2月3日 |
繼任: 夏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