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 )(英語:Prime Minister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簡稱國務院總理[1]、總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府首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的首長,是國家政務上的最高負責人。國務院總理全面領導國務院的工作,召集和主持國務院常務會議和國務院全體會議,可以簽署和公布國務院令,應當根據憲法對國務院賦予的職權行事。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政體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直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國務院總理每屆任期為五年,1982年後憲法規定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體制中,國務院總理屬於行政級別最高的第一級,為國家級正職。歷任國務院總理全部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擔任,是除中共最高領導人外的唯一例子。
國務院總理的前身是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總理,是從1949年到1954年期間,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下設政務院的負責人。
目錄
職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務院總理有以下職權:
總理全面領導國務院工作,總理代表國務院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2];
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協助總理工作,並與國務院秘書長、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審計署審計長一起對總理負責;
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總理具有最後決策權;
總理有權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審計署審計長、國務院秘書長的任免人選。
國務院發布的決定、命令和行政法規,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任免行政人員,須由總理簽署,才具法律效力。
總理出國訪問期間,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總理代行總理職務。
總理召集和主持國務院全體會議。會議一般討論重大問題或涉及眾多部門的重大事項,全體會議一般每一季度或每半年召開一次。
總理召集和主持國務院常務會議。會議討論國務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項,討論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議案,國務院準備發布的行政法規,各部門、各地方請示國務院的重大事項等。會議一般每周召開一次。
總理可用自己名義發布國務院令,用來頒布和廢止行政法規、任免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解除戒嚴等。
總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第四條在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中,必須經國務院常務會議或者國務院全體會議討論決定,例如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範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任免程序
程序上,國務院總理由國家主席提名,交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投票通過,再由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大的決定任命。
只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有權力罷免國務院總理[3]。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免去總理的職務。
文化大革命期間的《七五憲法》和《七八憲法》廢除了國家主席的職位,改由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提名總理的人選。
視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 相關視頻
參考文獻
- ↑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簡歷,中國最高人民法院, 2018-3-18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國政府網 , 2009-8-7
- ↑ 全國人大擁有最高國家權力 國家領導體制持續改革,中國網 , 2008-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