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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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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金管會)是中華民國有關金融事務的最高主管機關,成立於2004年7月,目標包含維持金融穩定、落實金融改革、協助產業發展、加強消費者與投資人保護與金融教育。[1]
沿革
在金管會成立前,中華民國金融業的管理、監督、檢查、處分權力分別屬於財政部、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等政府機構。由於1990年代起,台灣爆發本土金融危機,多家銀行、壽險出現財務危機,更有數次擠兌風波,因此成立整合金融監督與檢查等權力的機構的聲音與呼籲不曾間斷。
- 2001年6月2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金融控股公司法》,正式宣告臺灣的金融市場將朝整合經營的方向發展;有鑑於金融集團跨行合併或與異業結盟者日漸增多,為避免保險、證券、金融等多元監理制度所可能產生諸多的管理問題,行政院擬訂《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草案並送立法院審議。
- 2003年7月1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
- 2004年7月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以實踐「金融監督一元化」之目標。
- 2011年1月1日,配合中央存款保險公司股權移轉,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移交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理。
- 2011年6月29日,總統令,修正公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
- 2012年7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施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更名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委員改為6至12人(無給職),其中財政部部長、經濟部部長和法務部部長為當然委員。
組織
內部單位
- 綜合規劃處
- 國際業務處
- 法律事務處
- 資訊管理處
- 秘書室
- 人事室
- 會計室
- 政風室
所屬機關(構)
- 業務局
- 事業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