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真百科欢迎当事人提供第一手真实资料,洗刷冤屈,终结网路霸凌。

陈盛清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跳转至: 导航搜索
陈盛清
我国著名法学家
出生 1910年11月
江苏省溧阳市
逝世 2009年12月18日
国籍 中国
别名 仁卿
职业 法学教育工作者

陈盛清,男,(1910.11-2009.12.18),江苏溧阳人。我国著名法学家[1]。曾用名"陈说",字仁卿,1935年毕业于中央政治学校法律系。曾任国立政治大学副教授,暨南大学、同济大学教授。建国后,历任中央政法干部学校教员,国务院法制局研究员,安徽大学教授,中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第一、二届会长,安徽省法学会第一、二届副会长[2],安徽省社会科学联合会第二届副主席。九三学社社员。著有《公证法要论》、《民法概要》,主编《外国法制史》等[3]

人物简历

陈盛清,1935年毕业于"中央政治学校"大学部(国立政治大学前身)法律系。解放前,曾任江苏省立医政学院卫生行政科民法、刑法教员,国立云南大学法律系讲师,中央政治学校大学部民法副教授,国立英士大学刑法教授,国立暨南大学、国立同济大学民法、刑法教授。除教学外,1938-1939年在广西日报社担任编辑,1940-1941年在当时教育部教科用书编辑委员会任编辑,1941-1942年任当时的立法院法制委员会专员。

解放以后,曾任政务院政法委员会参事室政治组研究员、中央政法干校国家法教研室教员,曾被派至中国人民大学国家法教研室向苏联专家学习苏联国家法和苏联行政法。在中央政法干校期间,自学了俄语,参加法律出版社约定翻译俄文版《资产阶级国家刑法史》,又参加集体编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义》(法律出版社出版)。肃反审干运动后,调至国务院法制局任研究员,从此转业研究法制史。1957年整风反右中被错划为右派。

1978年被借调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以常务编委名义参加编写新中国第一部《法学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有关法制史词条并担任法制史全部审校工作。1979年词典定稿后又借调至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社科编辑部,参加筹备《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编委会,为法学卷编委兼中国法制史主编。1979年在辞谢中山大学的邀请后来到安徽大学法律系工作,曾任法律系主任、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

到安徽大学工作后,曾应邀参加中央民法起草小组召开的民法座谈会,被指派为第一小组长,参加民法草案二稿修改的全过程。又曾参加司法部首次所属政法院校硕士授予点的评议工作。

陈盛清
陈盛清

任职简介

作为中国法学会发起人之一,曾任中国法学会一、二届理事、三届名誉理事;中国法律史学会二、三届学术顾问,七届名誉理事;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一、二、三届会长、四届顾问,七届功勋会员;安徽省社联二届副会长;安徽省法学会一、二届副会长,三、四届名誉会长;安徽省律师协会一、二届顾问;安徽省政协五届委员;安徽省老年学会副会长。

教育教学

1981年起开始招收法律史专业硕士研究生并取得学位授予点,是改革开放后最早的一批硕士研究生导师之一。作为法律史硕士研究生导师,先后开设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中国民法史、中国刑法史、唐律疏议、历代刑法志、比较法制史、比较民法史、比较刑法史以及英美民法等课程,并应邀在华东政法学院、中山大学法律学系为硕士研究生讲授比较法制史。南开大学法学研究所成立后,曾兼任该所研究员、法制史导师。

2009年12月18日13时陈盛清先生因病在北京逝世,享年99岁[4]

学术成就

自1935年至1949年上海解放前,著有《法律知识与青年》、《五五宪草释论》(均由重庆中国文化服务社总社出版)、《公证法要论》(上海大东书局出版)、《宪法要义》、《民法概要》(均由上海昌明法学书屋出版)、法学论文约50多篇,分别刊载于《东方杂志》(商务印书馆)、《新中华半月刊》(中华书局)、《中华法学杂志》(大东书局)等刊物。

1978年重返科研教学岗位后,除完成《法学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国法制史"部分撰写审稿工作外,还主编了司法部、教育部统编教材《外国法制史》(初版、增订版)和国家"六五"重点科研项目《中国法律思想通史·辽夏金元卷》,并撰写法学论文20余篇,发表于国内外刊物上。1990年告别研究生讲台后,仍笔耕不辍,著有《包拯政治法律思想》一书,现正撰写《中华老年法学》,意在结合老年传统文化、老年法律文化,根据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拟议有中国特色的老年法和有中国特色的老年法学,迎接祖国大陆与港、澳、台的老年化社会。

参考来源

  1. 法学家_九三学社成员_陈盛清简介 ,亚东军事网, 2016-09-29
  2. 陈盛清- 名家列传 ,中华法律文化网, 2007-12-09
  3. 陈盛清 ,名人简历网
  4. 陈盛清教授遗体告别仪式在北京举行 ,安徽大学, 2009-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