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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民政局

鄂尔多斯市民政局鄂尔多斯市政府的职能部门[1]

目录

职能调整

(一)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取消社团登记管理所有收费项目。

(三)下划社会福利企业的认定、审批权限。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三)拟定全市救灾工作规划,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上报和发布灾情;接收、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全市救灾捐赠工作;承担减灾方面的有关工作。

(四)负责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牵头拟定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2]、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人员的救助工作;制定和实施敬老院建设规划;拟定低保户大病医疗救助办法;拟定困难大学生救助方案。

(五)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护政策;拟定福利彩票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管理本级福利基金;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收养、殡葬和救助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市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七)拟定全市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办法;负责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协调、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八)贯彻执行国家优抚政策,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

(九)拟定全市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的接收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协调全市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负责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承担拥军优属、拥政爱民领导小组的有关工作。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民政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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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鄂尔多斯市简介 ,鄂尔多斯政府网
  2. 2016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_国务院271 ,社保查询网,2016-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