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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令,尊稱縣太爺、縣大老爺,雅稱為百里侯、邑侯、邑宰。是中國古代縣級行政區劃的最高官員名稱,掌握所管轄區域的行政、司法、審判、稅務、兵役等大權。縣令下設縣丞、主簿、縣尉、典史等。
簡介
戰國時秦國商鞅變法,將許多小鄉合併為縣,併縣後的行政長官便稱為「令」。
最初,縣令直接由國君任免,但在戰國末年,地方行政制度形成郡縣兩級制,縣隷屬於郡,縣令就成了郡守的下屬。秦漢時,法令規定根據縣的人口多寡,縣官的職稱也不同,一萬戶以上稱縣令,以下稱縣長。
秦漢時,縣令品秩八百石至千石,考績優良者可辟為府椽、甚至可以升為郡守。所以縣令頗為人所重,朝廷也深重其選。魏晉南北朝時期,縣令多以年老胥吏或退役的下級軍官充任,品秩既低,所任之人又及其顢頇、貪暴,為士人所不齒,地方亦多不治。而到宋代 ,遣京朝官分知縣事,簡稱知縣。元朝時改為縣尹;到明清時恢復。
縣令古稱百里侯[1],所謂“萬事胚胎,皆在州縣”[2],“養鰥寡,恤孤窮。審察冤屈,躬親獄訟,務知百姓之疾苦”[3],其責任不可謂不大。宋朝以後的縣治卻成為“官冗於上,吏肆於下”[4]。袁宏道在給友人丘長孺的信中說:“弟作令,備極醜態,不可名狀。大約遇上官則奴,候過客則妓,治錢谷則倉老人,……苦哉!毒哉!”[5]。中華民國成立,初改縣知事,後改縣長,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因襲之。
任職回避
明清兩朝,規定縣令不得在籍貫所在的本省任職,也不得在家鄉500裡之內的他省任職。近親、近姻親不得在同一省任職。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共中央組織部頒發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五十三條也規定了職務回避與地域回避,包括縣長(縣級市市長)的任職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