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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審計也稱註冊會計師審計或獨立審計,是指註冊會計師依法接受委託、獨立執業、有償為社會提供專業服務的活動。社會審計的產生源於財產所有權和管理權的分離。 社會審計制度的確立是中國實行改革開放政策,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必然要求,對促進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民間審計組織主要有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等。社會審計只有在接受委託時,才能對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審計的內容和目的決定於委託人的要求,此時享有國家審計機關同樣的審計監督權,否則無權獨立行使審計的監督權,但它同樣具有獨立性和權威性。社會審計的主要任務還有: 審查中外合資企業的經濟活動和外資獨營企業的經濟活動,為社會提供諮詢服務,審查和驗證上市股份公司的財務報告等。[1]
簡介
獨立審計,即由註冊會計師受託有償進行的審計活動,也稱為民間審計。我國註冊會計師協會(CICPA)在發布的《獨立審計基本準則》中指出:「獨立審計是指註冊會計師依法接受委託,對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報表及其相關資料進行獨立審查並發表審計意見。」獨立審計的風險高,責任重,因此審計理論的產生、發展及審計方法的變革都基本上是圍繞獨立審計展開的。
獨立審計準則是註冊會計師職業規範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註冊會計師在執行獨立審計業務過程中應當遵循的行為準則,也是衡量註冊會計師審計工作質量的權威性標準。
獨立審計準則體系由獨立審計基本準則、獨立審計具體準則與獨立審計實務公告、執業規範指南三個層次組成。適用於註冊會計師執行獨立審計業務的全過程。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具體準則與實務公告是註冊會計師執行獨立審計業務、出具審計報告的法定要求。執業規範指南是對註冊會計師執行獨立審計業務、出具審計報告的具體指導。
公司法
根據《公司法》的要求,目前中國上千家上市公司的年度及中期財務報告都必須由註冊會計師進行審計並公告。會計師事務所與註冊會計師成為規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一支重要力量,社會審計事業有了很大的發展。
獨立審計師是什麼?
獨立審計師是指具備註冊公共會計師資格的外部審計師,可為企業編制審計師報告。其中,獨立審計是指註冊會計師依法接受委託,對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報表及其相關資料進行獨立審查並發表審計意見。獨立審計的風險高,責任重,因此審計理論的產生、發展及審計方法的變革都基本上是圍繞獨立審計展開的。審計作為一種以監督、評價和鑑證為職能的經濟活動所應具備的中立和超然。審計的實質就是獨立審計,獨立性是會計職業道德之核心。獨立審計又有「實質獨立」和「形式獨立」之分。
獨立審計與審計的獨立性有什麼區別,聯繫?
獨立審計,一般是指註冊會計師審計,以前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稱為獨立審計準則。
審計的獨立性,是指任何類型的審計,都需要具備的超然地位。這種地位決定了審計人員不受被審計事項相關人員的管轄和領導,能夠保持客觀和公正的態度。 所以,簡單的說,它們的區別是:獨立審計是一種審計類型,而審計獨立性是一種審計地位。 它們之間的聯繫是:獨立審計是具備審計獨立性的,而且其獨立性是相當高的。因為它是獨立於被審計單位的另外一種機構,而審計的獨立性則存在於獨立審計和其他類型的審計中。但是獨立程度是不同的,內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是低於獨立審計的。
審計原則
社會審計獨立審計準則 獨立審計準則體系由三個層次組成:獨立審計的基本準則,獨立審計具體準則與獨立審計實務公告和執業規範指南。獨立審計準則,是社會審計職業規範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註冊會計師依法獨立執行審計業務,出具審計報告和發表審計意見的專業標準和技術規範。獨立審計準則的性質取決於制定機構、發布機關的法律地位,體現了獨立審計準則的權威性和約束力。獨立審計基本準則、獨立審計具體準則和實務公告的擬定機構為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批准和發布機關為政府主管行政機關,而解釋權又在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所以,這些準則和公告屬於部門規章,具有法律規範和行業自律規範的雙重性質。執業規範指南由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擬定並公布施行,只具有行業自律規範性質。
由於上述三個層次獨立審計準則的性質不同,因而約束力也有所區別。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具體準則與實務公告,是註冊會計師執行獨立審計業務,出具審計報告的法定要求,各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執行註冊會計師法規定的審計業務,應當遵照執行。執業規範指南是對註冊會計師執行獨立審計業務、出具審計報告的具體指導,註冊會計師參照執行,可以根據承辦委託業務過程中的實際情況,具體應用。
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範水利部門及所屬單位(以下均簡稱為「單位」)委託社會審計業務,明確內部審計職責,加強單位內部管理和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和水利部《關於進一步加強財務管理監督的若干意見》(水經調[2002]394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水利部直屬各單位及其所屬工程建設項目法人單位。各單位所屬國有控股企業、集體企業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委託社會審計機構進行的審計業務,是單位擴大內部審計監督覆蓋面的重要實現形式,是內部審計、財務監督部門的重要職責,單位所有委託社會審計業務應統一由內部審計、財務監督部門負責辦理。財務檢查委託社會審計業務,以財務監督部門管理為主;其它審計業務,以審計部門管理為主。單位應加強對委託社會審計業務的管理和監督,進一步完善單位內部控制制度,充分合理地利用現有的內部審計、財務監督人力資源。
第四條:內部審計、財務監督部門負責辦理委託社會審計業務的範圍為:驗資、年度報表查證、資產評估、基建工程預決算、經濟責任、財務收支、經濟效益等審計業務。但領導專門批示交辦、紀檢監察部門交辦的審計業務一般不直接對外委託。
第五條:單位需要進行委託社會審計的業務,應向上級內部審計部門提出申請;單位的職能部門需要進行委託社會審計業務,應向單位內部審計部門提出申請。內部審計部門接到申請後,應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單位全年審計工作計劃和現有內審人力資源,確定是否對外委託。如需對外委託應由接受申請的內部審計部門商財務監督部門制定出委託審計工作方案,報經批准後實施。
第六條:內部審計、財務監督部門應當收集社會審計機構的資信、業務質量、收費標準等信息。內部審計、財務監督部門委託一般性的社會審計業務,應當初選兩個以上的社會審計機構,在審查資格資質,比質量、比信譽、比服務的基礎上,在單位監察部門的監督指導下,選定社會審計機構。對大型和有特殊要求的審計項目,採取招標的方式選定社會審計機構。
第七條:單位內部審計、財務監督部門委託社會審計業務,應當簽訂書面協議,並且要求社會審計機構出具承諾函。在審計實施過程中,內部審計、財務監督部門應負責社會審計機構與被審計單位之間的協調,監督社會審計機構的審計業務質量。
第八條: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結束後,應直接向內部審計、財務監督部門提交審計報告和相關資料,內部審計、財務監督部門要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和委託審計工作方案,進行審核。對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等業務,需將審計底稿原件交單位內部審計部門歸檔。社會審計機構應保守被審計對象的秘密,不得在單位內部審計、財務監督部門主持的場所之外使用委託審計業務資料。
第九條:內部審計、財務監督部門應依據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正式審計報告,提出審計和檢查的意見和建議,經單位主管領導批准後監督落實,必要時可進行後續審計。
第十條:單位負責人應當支持內部審計、財務監督部門做好委託社會審計業務工作。
第十一條: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委託社會審計業務的委託程序和方法、質量監督機制和後續審計和檢查制度。根據委託社會審計業務的內容和性質,實行分級分權管理,明確各級內部審計、財務監督部門及審計、財務檢查人員責任,制定考核辦法並嚴格執行。
第十二條:各級水利審計、財務監督部門要加強對單位委託社會審計業務的監督指導,保證對委託社會審計業務嚴格管理,對成績顯著的單位應當給予表彰,對委託社會審計業務管理混亂、造成損失和嚴重後果的單位應當給予批評。對社會審計機構不能正確有效履行審計業務的,內部審計、財務監督部門應當給予糾正,並逐級上報,必要時向社會審計機構行業管理部門反映,對社會審計機構的違規行為進行通報;建立准入制度和措施,在一定時限內,單位不得對被通報社會審計機構委託辦理審計業務。
第十三條:本辦法執行情況接受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視頻
獨立性的基本概念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