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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审计也称注册会计师审计或独立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独立执业、有偿为社会提供专业服务的活动。社会审计的产生源于财产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 社会审计制度的确立是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对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民间审计组织主要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审计只有在接受委托时,才能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审计的内容和目的决定于委托人的要求,此时享有国家审计机关同样的审计监督权,否则无权独立行使审计的监督权,但它同样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社会审计的主要任务还有: 审查中外合资企业的经济活动和外资独营企业的经济活动,为社会提供咨询服务,审查和验证上市股份公司的财务报告等。[1]
简介
独立审计,即由注册会计师受托有偿进行的审计活动,也称为民间审计。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CICPA)在发布的《独立审计基本准则》中指出:“独立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独立审查并发表审计意见。”独立审计的风险高,责任重,因此审计理论的产生、发展及审计方法的变革都基本上是围绕独立审计展开的。
独立审计准则是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注册会计师在执行独立审计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也是衡量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质量的权威性标准。
独立审计准则体系由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独立审计具体准则与独立审计实务公告、执业规范指南三个层次组成。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业务的全过程。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与实务公告是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法定要求。执业规范指南是对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具体指导。
公司法
根据《公司法》的要求,目前中国上千家上市公司的年度及中期财务报告都必须由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公告。会计师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成为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一支重要力量,社会审计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
独立审计师是什么?
独立审计师是指具备注册公共会计师资格的外部审计师,可为企业编制审计师报告。其中,独立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独立审查并发表审计意见。独立审计的风险高,责任重,因此审计理论的产生、发展及审计方法的变革都基本上是围绕独立审计展开的。审计作为一种以监督、评价和鉴证为职能的经济活动所应具备的中立和超然。审计的实质就是独立审计,独立性是会计职业道德之核心。独立审计又有“实质独立”和“形式独立”之分。
独立审计与审计的独立性有什么区别,联系?
独立审计,一般是指注册会计师审计,以前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称为独立审计准则。
审计的独立性,是指任何类型的审计,都需要具备的超然地位。这种地位决定了审计人员不受被审计事项相关人员的管辖和领导,能够保持客观和公正的态度。 所以,简单的说,它们的区别是:独立审计是一种审计类型,而审计独立性是一种审计地位。 它们之间的联系是:独立审计是具备审计独立性的,而且其独立性是相当高的。因为它是独立于被审计单位的另外一种机构,而审计的独立性则存在于独立审计和其他类型的审计中。但是独立程度是不同的,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是低于独立审计的。
审计原则
社会审计独立审计准则 独立审计准则体系由三个层次组成:独立审计的基本准则,独立审计具体准则与独立审计实务公告和执业规范指南。独立审计准则,是社会审计职业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注册会计师依法独立执行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和发表审计意见的专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独立审计准则的性质取决于制定机构、发布机关的法律地位,体现了独立审计准则的权威性和约束力。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独立审计具体准则和实务公告的拟定机构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批准和发布机关为政府主管行政机关,而解释权又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所以,这些准则和公告属于部门规章,具有法律规范和行业自律规范的双重性质。执业规范指南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定并公布施行,只具有行业自律规范性质。
由于上述三个层次独立审计准则的性质不同,因而约束力也有所区别。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与实务公告,是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法定要求,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行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审计业务,应当遵照执行。执业规范指南是对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具体指导,注册会计师参照执行,可以根据承办委托业务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具体应用。
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部门及所属单位(以下均简称为“单位”)委托社会审计业务,明确内部审计职责,加强单位内部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监督的若干意见》(水经调[2002]39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直属各单位及其所属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各单位所属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的审计业务,是单位扩大内部审计监督覆盖面的重要实现形式,是内部审计、财务监督部门的重要职责,单位所有委托社会审计业务应统一由内部审计、财务监督部门负责办理。财务检查委托社会审计业务,以财务监督部门管理为主;其它审计业务,以审计部门管理为主。单位应加强对委托社会审计业务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完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充分合理地利用现有的内部审计、财务监督人力资源。
第四条:内部审计、财务监督部门负责办理委托社会审计业务的范围为:验资、年度报表查证、资产评估、基建工程预决算、经济责任、财务收支、经济效益等审计业务。但领导专门批示交办、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审计业务一般不直接对外委托。
第五条:单位需要进行委托社会审计的业务,应向上级内部审计部门提出申请;单位的职能部门需要进行委托社会审计业务,应向单位内部审计部门提出申请。内部审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单位全年审计工作计划和现有内审人力资源,确定是否对外委托。如需对外委托应由接受申请的内部审计部门商财务监督部门制定出委托审计工作方案,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内部审计、财务监督部门应当收集社会审计机构的资信、业务质量、收费标准等信息。内部审计、财务监督部门委托一般性的社会审计业务,应当初选两个以上的社会审计机构,在审查资格资质,比质量、比信誉、比服务的基础上,在单位监察部门的监督指导下,选定社会审计机构。对大型和有特殊要求的审计项目,采取招标的方式选定社会审计机构。
第七条:单位内部审计、财务监督部门委托社会审计业务,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且要求社会审计机构出具承诺函。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内部审计、财务监督部门应负责社会审计机构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协调,监督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业务质量。
第八条: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结束后,应直接向内部审计、财务监督部门提交审计报告和相关资料,内部审计、财务监督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委托审计工作方案,进行审核。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业务,需将审计底稿原件交单位内部审计部门归档。社会审计机构应保守被审计对象的秘密,不得在单位内部审计、财务监督部门主持的场所之外使用委托审计业务资料。
第九条:内部审计、财务监督部门应依据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提出审计和检查的意见和建议,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监督落实,必要时可进行后续审计。
第十条: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内部审计、财务监督部门做好委托社会审计业务工作。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委托社会审计业务的委托程序和方法、质量监督机制和后续审计和检查制度。根据委托社会审计业务的内容和性质,实行分级分权管理,明确各级内部审计、财务监督部门及审计、财务检查人员责任,制定考核办法并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各级水利审计、财务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单位委托社会审计业务的监督指导,保证对委托社会审计业务严格管理,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对委托社会审计业务管理混乱、造成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单位应当给予批评。对社会审计机构不能正确有效履行审计业务的,内部审计、财务监督部门应当给予纠正,并逐级上报,必要时向社会审计机构行业管理部门反映,对社会审计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通报;建立准入制度和措施,在一定时限内,单位不得对被通报社会审计机构委托办理审计业务。
第十三条:本办法执行情况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视频
独立性的基本概念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