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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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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住宅,简称国宅。指中华民国政府为落实居住权利,改善国民居住环境,提高生活品质所兴办的公营住宅

说明

1955年成立“行政院国民住宅兴建委员会”,以解决中央民意代表及中央机构职员的住宅问题。1957年订颁《兴建国民住宅贷款条例》,以提供国宅以便宜价格半买半送给予军公教人员,及一般需要住宅而且收入比较高而且须持有国民党党籍的民众。1975年,订颁《国民住宅条例》,废除《兴建国民住宅贷款条例》,并施行“国民住宅六年兴建计画”(1976-1981年)、第一期“四年国宅计画”(1982-1985年)、第二期“四年国宅计画”(1986-1989年)预期大量推动国宅兴建,但由于资金运用困难、土地取得困难等因素,使国宅兴建缓慢,数量也不如预期;不过因国宅政策与房屋市场供需无法配合、价格相较同等级昂贵等,导致1990年代国宅仍大量滞销,为了促销也不断放宽购买年收入资格标准,最后因为社会上普遍抗议政府滥用社会资源,再来也接近选举,为了平息民怨,于1999年底决定停止兴办国民住宅。2013年,为配合《住宅法》之施行,废除《国民住宅条例》。

由于国宅以出售为主,难以压低价格,且国宅一经转手,就纳入私人住宅市场,使国宅价格不断翻涨,反而让中低收入户无力购买。后期的出租式国宅,也由于数量过少,供不应求,导致候屋年数过长,仍无法解决中低收入户的住宅问题,而北台湾中产阶级子弟其实也面临住宅问题。

定义

国民住宅为政府所计画之住宅政策,但由于政策的演变及法令的修订[1],国宅定义也不断改变。

“国民住宅”此一词汇最早出现于1955年成立之“行政院国民住宅兴建委员会”,其任务为解决民意代表及政府官员的居住问题。但并无对国民住宅之明确定义。

1957年订颁《兴建国民住宅贷款条例》则将国民住宅的对象指向“公教人员,及一般需要住宅之高收入市民”(第二条);其中又以“外省人及眷属或拥有国民党党员优先居住”(注意事项第二项)。

国民住宅之明确定义待1975年订颁《国民住宅条例[2]始有,当时第三条定义国民住宅为“由政府机关兴建,用以出售或出租与军、公、教人员家庭之住宅。”此时期国宅主要由政府直接兴建。

1982年修正《国民住宅条例》,第二条定义为“由政府计划,依左列方式兴建,用以出售、出租或贷款自建供收入较低家庭居住之住宅:一、政府直接兴建。二、贷款人民自建。三、奖励投资兴建。前项收入较低家庭之标准,由行政院定之。”国宅兴建方式又新增贷款人民自建及奖励投资兴建。

2002年修正《国民住宅条例》,第二条定义为“由政府计划,依左列方式,用以出售、出租、贷款自建或提供贷款利息补贴,供收入较低家庭居住之住宅:一、政府直接兴建。二、贷款人民自建。三、奖励投资兴建。四、辅助人民自购。前项收入较低家庭之标准,由行政院定之。”新增“辅助人民自购”,系指经政府核定,由人民自行购置自用住宅,并向金融机构贷款,且由政府补贴部分贷款利息之住宅(第37-1条)。

故经由历史演变,国民住宅定义也逐渐扩大,由政府直接兴建之住宅,到辅助人民自购住宅,皆是国民住宅的范畴。简言之,今日所定义之国民住宅系指由政府计画(包括实体国宅兴建及市场住宅补贴),提供收入较低家庭居住之住宅。

历史

背景(1953-1956年)

1953年台湾遭受克蒂台风侵袭,数千民众无家可归,临时性住宅救济行动被提出。当时基隆码头工人受害严重,政府在美援的支持下,贷款人民自建,计每户8坪之住宅102户,分十年无息按月摊还,减轻受灾工人之负担。

隔年1954年,内政部设置“兴建都市住宅技术小组”,运用美援基金兴建国民住宅。此时的住宅问题是因1949年政府迁台所形成的大规模人口迁移,包括公职人员、部队及政治难民,共约两百万馀万人。

真正推动的力量来自于1954年国民大会第一届第二次大会的国大代表的居住问题(一部分受克蒂风灾影响,一部分无自宅),1955年“兴建都市住宅技术小组”改组为“行政院国民住宅兴建委员会”,任务之一即解决中央民意代表及中央机构职员的住宅问题。

由于任务的完成,配合《兴建国民住宅贷款条例》(1957)的订定,1958年结束“行政院国民住宅兴建委员会”,国宅的责任由中央政府往下推到台湾省政府来执行。

国民住宅政策的开端(1957-1974年)

1957年订颁《兴建国民住宅贷款条例》,宗旨是“以长期低利贷款兴建国民住宅为主”(第一条),以“公教人员,及一般需要住宅之市民为对象”(第二条);其中又以“外省人及眷属或拥有国民党党员优先居住”(注意事项第二项)。此条例仅为临时措施,并以美援为主要资金,配合都市土地涨价归公收入来执行。

1959年省政府成立“台湾省国民住宅兴建计画委员会”负责计画之研议与审定,并于县设立“国民住宅兴建委员会”为实际业务执行单位。同年在法令方面,制定《台湾省国民住宅兴建管理办法》,补充《兴建国民住宅贷款条例》之不足,新增“兴建范围”(贷款自建、政府兴建、鼓励投资兴建、机关学校贷款兴建员工宿舍)(第六条)、“兴建顺序”、“资金来源”(美援、土地增值税、社会福利基金、国内外融通资金)、贷款期限及利率。[3]

此条例执行18年,至1975年共兴建125,534户,由政府贷款给人民自建或代为兴建,包括:

  1. 灾难重建住宅(26.5%):紧急协助重建及整修因天然灾害而毁损的住宅,多以乡村地区为主。
  2. 一般住宅或低收入之劳工、农、渔民及市民、公教人员之住宅(44.7%):建坪最高为20坪。
  3. 整建住宅(10.2%):1964年起为了都市建设,配合拆除违章建筑计画,由政府集中兴建而安置拆迁户之住宅。建坪约6~12坪。
  4. 平价住宅(8.4%):1967年起,为配合社会福利基金计画,由政府指拨工地或价购土地而兴建之平民住宅。建坪约6~8坪。
  5. 公教住宅(6.2%):1966年起,贷款给学校、机关兴建之员工宿舍。
  6. 投资住宅(4.0%):鼓励私人投资兴建供租售之住宅,于1962年试办,1963年遭社会舆论批评而停办,1967年因中南部缺乏住宅又重新办理。

由《国民住宅条例》所展开之国宅政策(1975-1989年)

“国民住宅六年兴建计画”(1976-1981年)

由于国宅资金不足无法大量兴建国宅,以及民间市场的住宅昂贵及供应不足,使低收入者难以获得良好的居住环境,故于1975年订颁《国民住宅条例》,废除《兴建国民住宅贷款条例》,由国家直接兴建国民住宅,售予较低收入家庭;并拟定“国民住宅六年兴建计画”(1976-1981),预计兴建106,931户;1979年起,更将国民住宅纳入十二大建设中,扩大为“十年国宅计划”(1980-1989年)的一部分,预计兴建60万户。

为了执行此计画,依《国民住宅条例》规定为三级制,中央负责法令研订、政策推动及督导,省市及县则负责实际兴建。除台北市已于1974年成立国民住宅处之外,1979年,台湾省于成立“住宅及都市发展局”,高雄市则成立国民住宅处,各县市也于1980年成立国民住宅局(课),内政部也于1981年将“营建司国民住宅科”扩编为“营建署国住宅组”,成为中央主管机关之负责单位。

此时期兴建方式主要有:政府直接兴建、委托承办单位兴建、眷村改建、贷款人民自建等四种方式。

参考文献

  1. 中华民国立法院法院系统. [2014-08-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5-08-16). 
  2. 国民住宅修正沿革. [2014-08-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8-21). 
  3. 1970,《国民住宅资料》,行政院国际经济合作发展委员会都市建设及住宅计画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