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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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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是國家主權與主權權利 管轄范圍內的地域空間。包括國家的陸地、陸上水域、內水、領海以及它們的底土和上空。它是由各種自然要素和人文要素組成的物質實體,是國家社會經濟發展的物質基礎或資源、國民生存和從事各種活動的場所或環境。
基本信息
中文名稱 國土[1]
定義 主權權利管轄範圍內的地域空間
由 自然要素和人文要素組成物質實體
包括 領陸、領空、領海[2]
定義
國土是指一個主權國家管轄下的地域空間,包括領陸、領空、領海和根據《國際海洋法公約》規定的專屬經濟區海域的總稱。
狹義國土指主權國家管轄下的領土、領海和領空的政治地域概念。
包括一個國家的全部疆域,屬於空間的範疇。領土通常指一個國家的陸地部分(包括河流、湖泊等內陸水域)和它的地下層。
狹義國土指主權國家管轄下的領土、領海和領空的政治地域概念。包括一個國家的全部疆域,屬於空間的範疇。領土通常指一個國家的陸地部分(包括河流、湖泊等內陸水域)和它的地下層。領海指沿海國家根據其地理位置特點、經濟發展和國防的需要,自行確定的與其海岸或內水相鄰接的一定範圍的海域。
國際上至今對領海的範圍沒有作出統一規定,其寬度自3海里至200海里不等。領空指領土和領海範圍內的全部上空,但對其垂直高度目前國際上尚無明確規定。
文獻記載
漢王充 《論衡·謝短》:"古者封侯,各專國土。"《後漢書·梁統傳》:"女立為皇后,妹為貴人,加 商 位特進,更增國土,賜安車駟馬,其歲拜執金吾。" 明李贄《與友人書》:"及抵 廣州南海,然後知我大 明 國土先有 堯 舜 ,後有 周 孔 。"蔣光慈《少年飄泊者》二:"說起來,這座亂墳山倒是一塊自由平等的國土,毫無階級貴賤的痕跡。"
領土主權
國土主權具有不可分割的整體性,不能容忍別國的侵犯。國土作為一個國家和人民的立足點、生活場所和生產基地,是主權國家賴以存在和發展的物質基礎。廣義的"國土"概念還包括國家所擁有的一切資源,主要指自然資源(如土地、水、生物、礦產、海洋、氣候和風景資源等),也包括人口、勞動力等社會資源。
國土資源的開發利用不僅受自然規律制約,而且受一定社會制度下的經濟規律支配。合理開發利用國土資源,在於謀求最佳的經濟效益、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使社會經濟與人口、資源、環境之間得到協調發展,從而建立起一個生產發展、生態平衡和生活舒適的國土環境。
可見,"國土"是人和自然環境之間密切聯繫的綜合體現;是以地理環境為基礎,以人為主體的矛盾統一體,具有自然和社會的雙重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