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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林業和草原局

內蒙古自治區林業和草原局內蒙古自治區機構改革中新成立的政府直屬機構[1]

目錄

主要職責

(一)負責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監督管理。擬訂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政策、規劃、標準並組織實施,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組織開展森林、草原、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

(二)組織、監督林業和草原生態保護修復和營造林綠化工作。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開展退耕(牧)還林還草,負責天然林保護工作。指導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承擔林業和草原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

(三)負責森林、草原、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全區森林採伐限額。負責林地管理,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國家級公益林的保護和管理。負責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態修復治理工作,監督管理草原的開發利用。負責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擬訂濕地保護規劃和相關地方標準,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 

(四)負責監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組織開展荒漠調查,組織擬訂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根據國家標準和規定監督管理沙化土地的開發利用,組織沙塵暴災害預測預報和應急處置。

(五)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擬訂及調整自治區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植物名錄,指導、組織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按分工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

(六)負責監督管理各類自然保護地。擬訂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和相關地方標準。提出新建、調整各類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並按程序報批。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有關工作。

(七)負責推進林業和草原改革相關工作。擬訂林業、草原等改革意見並監督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

(八)擬訂林業和草原資源優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擬訂相關林業產業地方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生態扶貧相關工作。

(九)指導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組織林木種子、草種種質資源普查,組織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草種質量。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2]、植物新品種保護。

(十)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和草原開展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時,可以提請自治區應急管理廳,以自治區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負責行政執法有關工作。

(十一)監督管理林業、草原資金和國有資產。提出林業和草原預算內投資、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參與擬訂自治區林業和草原經濟調節政策,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生態補償工作。

(十二)負責林業和草原科技、教育、外事工作。指導全區林業和草原人才隊伍建設,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國際交流與合作事務。承擔濕地、防治荒漠化、瀕危野生動植物等國際公約履約工作。

(十三)完成自治區黨委和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四)職能轉變。林草局切實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程,加強森林、草原、濕地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大力推進國土綠化,保障生態安全。統一推進各類自然保護地的清理規範和歸併整合,加快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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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