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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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金管会)是中华民国有关金融事务的最高主管机关,成立于2004年7月,目标包含维持金融稳定、落实金融改革、协助产业发展、加强消费者与投资人保护与金融教育。[1]
沿革
在金管会成立前,中华民国金融业的管理、监督、检查、处分权力分别属于财政部、中央银行、中央存款保险公司等政府机构。由于1990年代起,台湾爆发本土金融危机,多家银行、寿险出现财务危机,更有数次挤兑风波,因此成立整合金融监督与检查等权力的机构的声音与呼吁不曾间断。
- 2001年6月27日,立法院三读通过《金融控股公司法》,正式宣告台湾的金融市场将朝整合经营的方向发展;有鉴于金融集团跨行合并或与异业结盟者日渐增多,为避免保险、证券、金融等多元监理制度所可能产生诸多的管理问题,行政院拟订《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法》草案并送立法院审议。
- 2003年7月10日,立法院三读通过《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法》。
- 2004年7月1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以实践“金融监督一元化”之目标。
- 2011年1月1日,配合中央存款保险公司股权移转,中央存款保险公司移交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
- 2011年6月29日,总统令,修正公布《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法》。
- 2012年7月1日,《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法》施行,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更名为“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改为6至12人(无给职),其中财政部部长、经济部部长和法务部部长为当然委员。
组织
内部单位
- 综合规划处
- 国际业务处
- 法律事务处
- 资讯管理处
- 秘书室
- 人事室
- 会计室
- 政风室
所属机关(构)
- 业务局
- 事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