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革
台湾时期
- 1949年 中华民国政府迁往台湾台北市,中央信托局总局随行。
- 1950年6月9日 行政院颁布〈调整国营事业机构方案〉,规定中央信托局业务限于购料、易货、储运与保险。
- 1951年 行政院核准中央信托局恢复信托业务,中央信托局陆续奉令办理军人保险、再保险、输出保险及公务人员保险等政策性业务。
- 1962年2月 台湾台北市城中区武昌街一段49号中央信托局大楼落成。
- 1972年2月 中国产物保险公司(兆丰产物保险前身)合并中央信托局产物保险处。
- 1983年3月 中央信托局人寿保险业务以“中央人寿”为商标名称。
- 1983年11月11日 《中央信托局条例》修正公布,第一条规定:“为执行政府政策,办理采购、贸易、保险、银行、信托、储运及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特种业务,设中央信托局,受财政部之监督。”
- 2003年7月1日 中央信托局配合陈水扁政府“金融改革”政策,依据《公司法》向经济部商业司办妥公司登记,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全称为“中央信托局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全称维持不变。
大陆时期
- 1934年5月,国民政府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决议由中央银行增设信托局办理储蓄、保险、对外购料等业务,并由财政部呈请行政院会议通过。6月16日,国民政府训令,由中央银行拨资国币一千万元设立信托局。国民政府认为,中国信托业虽有一定程度发展,但“资本既甚薄弱,业务未能推广;尤以保险业,多握于外资公司之手,备受经济侵略,一时未易换回,势非国家提倡经营,不足以期发达”。中央银行设立“中央信托局筹备处”负责筹备创立中央信托局,同时命令央行全部拨充中央信托局成立所需资本总额国币一千万元。
- 1935年7月29日 中央银行理事会第88次会议通过《中央信托局章程》,并呈奉国民政府令准备案。
- 1935年10月1日 中央信托局正式成立,定位为中央银行之附设机构,总局设于上海市汉口路126号;当时的中央信托局与央行关系密切,被合称为“行局一家”。在中央信托局开业祝贺会上,孔祥熙说,国民政府方面有许多事要委托商业机构经理,同时中央银行限于国家银行代理国库地位,中央银行事实上及手续上都不能出面;所以在中央银行之下,组织一个信托事业独立机构,经办这方面的事情。中央信托局设理事会(理事长一人由中央银行总裁兼任、理事5人)、监事会,设局长1人、副局长2-3人,内设信托、购料、储蓄、会计四处及文书室、人事科。10月2日成立保险部(后改称保险处),经理项馨吾。信托业务分为信托与代理两类,包括信托存款、投资信托等;代理买卖证券、代理发行债券股票、代理收付、代理核付外汇、代理信用调查、代为保管等。军政机关、公营事业单位对外采购物资,必须委托中信局购料处;公务人员、军警、公营事业从业人员的保险和储蓄,必须由中信局承办。国有财产的出售,必须由中信局办理。
- 1936年4月成立中央储蓄会,专办有奖储蓄。
- 1937年8月内迁重庆,在香港、上海设立办事处。
- 1938年设立易货部(1941年改称易货处)。
- 1939年设立兵工储料处,办理“廿八年度兵工储料专案”和“中德易货专案”〔代号“合步楼公司”(Hapro)〕。
- 1941年春,保险处分为人寿保险处和产物保险处。兵工储料处(1939-1940年间设立)运输科与中央银行运输科合并为运输处,经理林世良因缅甸战役期间用滇缅公路走私被枪决[2];1943年缩小为科,1945年5月并入购料处。增设印制处,经理凌宪扬。文书室、人事科扩大为秘书处、人事处。
- 1942年6月 《中央信托局章程》修正,其第一条明定:“中央银行遵照国民政府训令,特设中央信托局经营信托业务。”
- 1944年8月设立稽核室。
- 1945年3月印制处脱离中信局。
- 1945年9月在上海市圆明园路8号复员。
- 1947年迁南京市。
- 1947年3月脱离中央银行独立,受财政部监督。设理事9人组成理事会,推选一人为理事会主席。购料处储运科升级为储运处。
- 1947年5月7日 国民政府公布《中央信托局条例》,全文24条;其第一条明定:“国民政府为执行国策,办理特种信托保险储蓄业务,设中央信托局,受财政部之监督,依本条例规定办理之。”
- 1947年10月9日中央信托局台湾分局开业,经营信托、储蓄、购料、易货、保险、地产及储运等政府特许业务。
- 1947年底,国内有20个分局、30个办事处,及加尔各答通讯处。
- 1949年迁广州。
影片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