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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2004)20号)及《关于对市政府机构改革中相关部门职能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进行调整的通知》(沈编发(2004)61号)精神,设置中共沈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党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1]

市国资委党委和市国资委合署办公。市国资委是沈阳市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正局级建制。

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目录

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按照国务院规定负责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拟订国有资产监管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依法对区、县(市)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负责指导推进全市国有企业改革,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优化和战略性调整。

(四)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指导和监督所监管企业资本运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制定 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六)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按规定参与制定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负责编制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七)拟订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政策、法规,对全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

(八)负责监督国有资产监管制度落实情况,完善出资人监督体系,加强监督协同,健全并执行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和问责机制

(九)按照出资人职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和省、市有关法规、规章及标准等工作。

(十)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 工作,强化所监管企业宣传、思想政治教育和理论学习工作。负责研究制定委属企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深化国有企业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探索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才股权期权激励措施。负责企业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所监管企业群团工作和统一战线工作,发挥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十一)负责所监管企业职工群众信访工作。

(十二)承担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才队伍建设、党组织建设工作职责。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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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