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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对手方'''是中国的一个科技名词。
 
'''共同对手方'''是中国的一个科技名词。

於 2024年6月27日 (四) 08:10 的最新修訂

來自 搜狐網 的圖片

共同對手方是中國的一個科技名詞。

目前,世界上只有兩種文字,一種是方塊文字,如漢字[1]、日文和韓文,還有歷史上曾經出現過的西夏文[2]、契丹文,喃字等;另外一種是字母文字,主要包括拉丁字母文字、阿拉伯字母文字、粟特字母文字等。

名詞解釋

共同對手方(Central Counter Party,CCP)又稱中央對手方或共同交收對手方,指結算過程中介入證券交易買賣雙方之間,成為「買方的賣方」和「賣方的買方」的機構。

多邊淨額結算一般要求結算機構作為共同對手方,介入賣買雙方的合同關係,成為所有結算參與人唯一的交收對手。

共同對手方制度的核心內容是擔保交收。共同對手方介入買賣雙方合同關係後,即承擔對結算參與人的履約義務,且不以任何一個對手方正常履約為前提。如果買賣中的一方不能正常向共同對手方履約,共同對手方也應當先對守約一方履約,然後按照結算規則對違約方採取相應的處置措施,彌補其違約造成的損失。

共同對手方的法律基礎

一是共同對手方通過責任更替的方式介入交易和以淨額方式進行結算應當得到法律支持。

二是共同對手方在參與人違約或進入破產清算程序時處置結算參與人風險頭寸的程序應當得到法律支持和保護。

三是共同對手方對參與者提交的包括保證金在內的交收擔保物享有的權利應有法律的保護。

四是共同對手方結算機構結算業務的最終性應當有法律的保護。

五是共同對手方業務規則對結算參與者的法律強制性應當得到法律的支持。

共同對手方的作用和意義

一個設計良好、具有完備的法律制度保障和風險管理安排的共同對手方能夠有效地減少結算風險,提高結算的效率,改善市場的流動性,從而發揮穩定金融的作用。證券市場的結算風險中,結算參與人的信用風險,即結算參與人不能按交易達成的條件及時、足額地完成證券或資金的交收,是最主要的結算風險之一。對於任何一個證券市場來說,面對多變的市場形勢和複雜的管理任務,保證每個參與人完全不出現交收違約幾乎是不可能,可以說風險的存在是絕對的。問題的關鍵是如何通過完備的法律和規則體系,有效地預防風險的發生,並且在風險開始轉化為現實損失時,能根據明確的制度規則化解風險,減少市場參與人和結算系統遭受的損失,避免引發系統性風險。共同對手方這種制度設計,就是出於這樣的考慮。共同對手方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重新分配對手方風險,解決了多邊淨額交收失敗的問題。對於參與人眾多的證券市場,市場參與者自行控制對手方風險的困難較大、成本也很高。在多邊淨額結算的模式下,如果沒有共同對手方提供擔保交收,一旦出現個別參與人交收違約,就可能導致違約連鎖反應,產生大量的交收失敗。有時結算機構不得不對全部交易重新進行清算,致使結算系統不能及時恢復正常運行。共同對手方的介入承接了交易雙方的對手方風險,解決了個別參與人交收違約引起連鎖交收失敗的問題。

二是降低結算參與人的交收風險。共同對手方對每個參與人應收應付的金額和證券進行軋差,不僅減少了每個參與人的風險頭寸,也使整個市場的風險總頭寸顯著減少。

三是提高結算效率和資金使用效率。共同對手方組織多邊淨額結算,簡化了參與人交收過程,減少了參與人資金和證券實際交收的數量,大大提高了結算效率;同時也減少了結算參與人在結算系統內占用的資金量,提高了資金的使用效率。

四是活躍市場交易。共同對手方提供擔保交收並實施嚴格的風險管理制度,使市場參與者無需再顧慮對手方的信用風險,有助於增強投資信心,活躍市場交易。

共同對手方在發揮上述積極作用的同時,也承擔着整個市場的對手方信用風險,必須依靠完備的法律保護制度和嚴格的風險管理手段加以防範和化解。如果法律制度不完善,風險管理不到位,就可能造成結算體系的重大損失,直接影響到結算系統和整個證券市場的安全運行。因此,共同對手方制度的正常運行必須建立在較為完善的法律制度環境和結算機構風險管理制度的基礎之上。

我國共同對手方制度的現狀及存在問題

與美國、歐洲、香港等成熟市場相比,我國共同對手方制度的出現,更多出於對交易結算效率提高的考慮,相對忽視了市場基礎法律環境及內部風險管理制度的建設。主要表現是:

(一)共同對手方制度缺少法律支持

一是尚無共同對手方相關的法律概念,結算機構的共同對手方地位缺乏法律依據。二是結算機構的業務規則,尤其是風險處置制度與程序的法律效力不足,結算機構往往只能作為違約參與人的一般債權人參與清償。三是對違約參與人客戶資產的處置與賠償的相關規定不完善,結算機構無權處置違約參與人的客戶資產。四是各類結算資產缺乏足夠的法律保護,結算機構對結算資產的權利不足以對抗第三人,結算資產隨時可能受到司法凍結或扣劃。

(二)託管結算基本業務關係不明確

由於我國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缺乏相關規定,投資者的證券託管人是證券公司還是結算機構、結算機構的對手方是證券公司還是普通投資者等基本業務關係問題一直存在爭議,結算機構難免陷入證券公司與投資者的糾紛中。

(三)結算機構風險管理制度與業務規則有待完善

一是未全面建立貨銀對付交收制度,難以控制本金風險。二是結算參與人管理制度尚待建立,結算機構與其參與人的業務關係未能確立,控制流動性風險的各項措施難以實施,如結算互保基金制度、交收擔保品制度等。

完善我國共同對手方法律制度環境的建議

(一)堅持共同對手方制度的主導地位

從我國證券市場的特點看,一是交易所市場是證券市場的主體,採取的主要是集合撮合競價交易機制;二是交易所市場會員眾多,會員情況變更較為頻繁,相互間缺乏足夠了解;三是交易所市場散戶眾多,交易合同相對數量較多而金額不大。上述特點決定共同對手方制度是最適宜的結算制度安排。因此,筆者認為,應當在堅持共同對手方制度主導地位的基礎上,完善相關法律制度環境,充分發揮共同對手方的積極作用。

(二)完善法律制度環境

公司法、證券法、破產法、擔保法等相關法律應增加以下內容:

一是明確結算機構作為共同對手方的法律地位,共同對手方與其參與人之間的證券交易合同關係及其證券資金交收責任,規定責任更替、淨額結算、最終交收等法律概念。

二是明確兩段式託管結算業務關係。監管部門可依法建立託管資格審批制度,由合資格的證券公司、銀行等託管人負責託管投資者的證券資產(包括證券與資金),並代投資者與結算參與人完成結算;結算機構僅與其結算參與人存在託管、結算業務關係。

三是明確支持結算機構的業務規則與風險管理制度,特別是違約交收處理程序。即便參與人發生司法糾紛乃至破產等問題,其提交給結算機構的結算資產(包括最低備付金、交收擔保品、已進入結算過程的資產等,下同)依法受到保護,不能作為訴訟標的資產或破產清算資產,結算機構有權按其業務規則進行風險處置。

四是明確結算機構有權按其風險管理制度對違約或破產參與人的全部結算資產進行處置,由此給客戶造成的損失,應由該參與人承擔;如該參與人破產清算、無力補償客戶損失,應由投資者保護基金予以償還或按照《個人債權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收購意見》處理。

(三)完善結算風險管理制度體系

在結算機構風險管理方面,應當建立健全預防、控制、處置等層次分明、完善的風險管理制度體系和處理程序。

為了保證證券結算系統的安全運行和證券市場的規範、穩定發展,我們強烈呼籲立法部門在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法律修訂和破產法的制定過程中,對共同對手方制度實施的法律基礎等問題給予足夠重視,從法律上作出充分保護共同對手方結算機構的規定。同時,證券監管部門、登記結算機構和交易所應當積極完善結算風險管理制度體系,提高結算體系抗風險的能力。這兩個方面的工作,法律基礎問題又是根本之根本,是有關各方應當關注和解決的首要問題。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