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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權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布的專有名詞。

關於中國文字的起源[1]主要有兩種觀點:起源於刻畫符號和「圖畫文字」起源說[2]。我們現在已知的最早的文字是安陽殷墟出土的甲骨文

名詞解釋

林權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森林資源財產權在法律上的具體體現,它是自然人、經濟組織或單位對森林、林木和林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林權的分類

林權分為:全民所有制單位林權和集體林權。

全民所有制單位林權是指全民所有制單位對國有森林的經營權,包括對國有森林的占有、使用、依法收益和法定範圍內的處分權等諸項權能。國家授予一定的全民所有制單位經營的國有森林,全民所有制單位營造的林木,由該全民所有制單位享有經營權。

集體林權是指集體所有制的經濟組織或單位對森林、林木和林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集體所有制的經濟組織或單位享有林權。

林權的具體表現

目前具體表現為:林地所有權、林地使用權、林地承包經營權、林地經營權。

林地所有權是指所有者對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林地使用權是指所有人根據林地的特徵(性質)進行利用的權利。

林地承包經營權是指承包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林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也就是依法通過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林地使用權。

林地經營權是指經營者依法對其經營的林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方案

集體林是提升碳匯能力的重要載體,是維護生態安全的重要基礎,是實現鄉村振興的重要資源。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對於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促進農民就業增收、建設生態文明、推動綠色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為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鞏固和拓展改革成果,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列出八項主要任務和四項保障措施,並提出,到2025年,基本形成權屬清晰、責權利統一、保護嚴格、流轉有序、監管有效的集體林權制度。在此基礎上,通過繼續深化改革,進一步發展林業適度規模經營,推動森林經營更加科學高效、支持保護制度更加完善、林權價值增值途徑更加多樣,不斷促進森林資源持續增長、森林生態質量持續提高、林區發展條件持續改善、農民收入持續增加。

八項主要任務

《方案》提出8項主要任務:一是加快推進「三權分置」。實行集體林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落實所有權,堅持集體林地所有權不變,維護農民集體對承包林地發包、調整、監督等各項權能。穩定承包權,保持集體林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承包期屆滿時應堅持延包原則,不得將承包林地打亂重分,確保絕大多數農戶原有承包林地繼續保持穩定。放活經營權,林地經營權可以依法再流轉或者依法向金融機構融資擔保。二是發展林業適度規模經營。鼓勵各地採取措施,引導農戶通過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流轉林地經營權。鼓勵探索林權資產折資量化的林票運行機制,增強森林資源資產對社會資本的吸引力。各地要依託現有平台搭建林權流轉交易系統,建立社會資本投資林權的渠道。完善林權流轉糾紛調處機制,將集體林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處納入平安中國建設考評體系。三是切實加強森林經營。從保障農民合法權益出發,依法依規科學劃定公益林和天然林範圍,不得隨意擴大範圍。合理優化公益林中集體林的比例,適當考慮將森林生態區位不重要或者生態狀況不脆弱的集體林地依法調出公益林範圍,經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同意,並予以公布。縣級林草主管部門要探索建立以森林經營方案為基礎的管理制度,支持和引導規模經營主體單獨編制森林經營方案,將森林經營方案作為審批林木採伐、安排林業項目等行政管理事項的重要依據。四是保障林木所有權權能。對林業經營者實行林木採伐限額5年總額控制政策,取消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齡限制,明確人工公益林更新條件,實施林木採伐告知承諾方式審批,將林木採伐限額指標分配、林木採伐許可申請和審批及採伐監管情況納入政府公開事項目錄清單。強化對森林經營方案和告知承諾執行情況的監管,地方政府要用好用足林木採伐限額,將依法採伐的木材納入地方政府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目標責任制,滿足森林經營中合理的林木採伐需求。五是積極支持產業發展。加強木本糧油、木材、竹材、森林藥材等重要初級林產品供給能力建設,鼓勵林業大省、大市、大縣培育林業支柱產業。在保護森林資源和生態的前提下,可依法利用公益林的林下資源、林間空地、林緣林地等,適度發展林下經濟、生態旅遊、森林康養、自然教育等綠色富民產業,嚴禁變相搞別墅、高爾夫球場等違法違規行為,並加強林區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結合農村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和相關行業發展規劃實施,支持林業產業路、旅遊路、資源路等集體林基礎設施建設。六是探索完善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建立健全林業碳匯計量監測體系,形成林業碳匯核算基準線和方法學。支持符合條件的林業碳匯項目開發為溫室氣體自願減排項目並參與市場交易,建立健全能夠體現碳匯價值的生態保護補償機制。探索實施林業碳票制度,制定林業碳匯管理辦法,鼓勵碳排放企業、大型活動組織者、社會公眾等通過購買林業碳匯履行社會責任。

七是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充分發揮綠色金融引領作用,研究將符合條件的林權交易服務、林產品精深加工等納入綠色金融支持範圍,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八是妥善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基於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統一底圖,加快推進林權登記存量數據整合移交,納入不動產登記信息平台管理,妥善解決集體林地類重疊、權屬交叉等問題。推動不動產登記信息平台與林權綜合監管平台有效對接,實現林權審批、交易和登記信息實時互通共享。

四項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視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將其納入林長制工作範圍,實行主要領導負責制,及時解決遇到的矛盾和問題,總結推廣典型經驗和做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結合實際加快制定實施方案,明確責任、細化任務,對工作不力的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責任,確保改革落地見效。市縣兩級原則上不制定配套文件。國家林草局負責協調推進本方案提出的各項任務措施,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凡涉及調整現行法律或行政法規的,按照有關程序經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或國務院授權後實施。

(二)支持先行探索。支持福建、江西、重慶建設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先行區,充分發揮引領作用,為全國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提供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和模式。鼓勵各地結合自身實際積極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在種樹農民收益保障機制、集體林業大縣利益補償機制、發展林業規模經營、林權價值增值途徑、林權投融資機制、林業財產權益保護制度、林業產業發展、集體林經營管理制度和社會化服務等方面探索一批有效的經驗做法。加強跟蹤指導,對出現偏差和以各種名義進行不當開發的行為,及時予以制止和糾偏。

(三)加強隊伍建設。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要依法明確林草主管部門職責,統籌使用編制資源,適當增加專業技術崗位。強化林草主管部門行政執法職責,推動人員編制向執法一線傾斜。集體林業大縣要切實加強基層林業工作力量,鄉鎮政府要明確相關機構承擔林業工作。森林公安由公安機關直接領導管理,職能保持不變,基層森林公安隊伍框架和力量布局保持基本穩定。實施生態護林員能力提升行動,增強生態護林員輔助服務的能力。

(四)強化考核評價。國家林草局和省級林草主管部門要建立客觀反映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成效的評價指標體系,並將評價結果納入林長制督查考核範圍,重大事項及時向黨中央、國務院請示報告。

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亮點

一、放活經營權的創新舉措

《方案》提出「流轉期限5年以上的林地經營權可以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登記發證,可以作為林權抵押貸款、申報林業項目、申請林木採伐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事項的憑證」。

二、森林經營理念的重大變化

《方案》提出「推行全周期森林經營,通過採伐更新、撫育復壯、擇伐補造等措施,加快低產低效林和成過熟林改造更新」。

三、保障林木所有權權能

《方案》提出「對林業經營者實行林木採伐限額5年總額控制政策,取消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齡限制」。落實處置權,優化林業營商環境的重大舉措。

四、探索完善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

《方案》提出「探索實施林業碳票制度,制定林業碳匯管理辦法,鼓勵碳排放企業、大型活動組織者、社會公眾等通過購買林業碳匯履行社會責任」。這是實現生態美和百姓富有機統一的重要途徑。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方案》提出「將林權抵押貸款和林業經營主體貸款納入金融機構服務鄉村振興考核評估範疇,強化激勵約束;商業銀行林權抵押貸款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項貸款不良率3個百分點(含)以內的,可不作為監管部門監管評級和銀行內部考核評價的扣分因素」。這是林業金融支持的重要激勵約束機制。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指在保持農村集體林地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將林地的使用權和林木的所有權,按照一定的規則和要求,分解落實到集體經濟組織內每個農民,並通過相應政策的調整和配套措施的落實,確立農民的經營主體地位,保障農民的經營自主權、處置權和收益權,最大限度地調動農民群眾發展林業的積極性,促進森林增長、生態改善、農民增收、林業增效和林區社會的和諧穩定。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