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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事委員會

圖片來自hk01

鄉事委員會,簡稱鄉事會,是香港新界鄉村諮詢組織,合共有27個鄉事委員會共同組成新界鄉議局,是香港特區政府諮詢新界民意的法定組織。鄉事委員會每四年由村代表選舉產生執行委員會,並由執委會互選產生一名主席和最多兩名副主席。27個鄉村的鄉事會主席為新界各所屬行政區別區議會當然議員與鄉議局當然執行委員,副主席為鄉議局當然議員。

歷史

1898年,英國清朝簽署「展拓香港界址專條」,從此接收新界為期99年,在接收初期英方遭到新界原居民的反抗,新界六日戰後,新界原居民敗退,英方正式接管新界,將居民的土地擁有權由永業權變成承租權,居民亦由華籍轉為英籍。1924年,鄉議局的前身「新界農工商業研究總會」成立,該會的成立目的是為了反對《民田建屋補價條例》,不滿新界農地轉為屋地時要補地價。兩年後的1926年,時香港總督金文泰將「新界農工商業研究總會」改組為鄉議局,以改善政府與新界原居民的關係,港英政府又賦予鄉議局更多權力,其工作主要以推動鄉村福祉,促使同政務處保持聯繫,向政府反映新界鄉民對政策的意見,在鄉民與港府發生利益衝突時,代表鄉民向港府進行交涉,此外,委員會還負責調解村民和家庭糾紛,倡辦區內各項福利事業[1]

1959年,港英政府頒布《鄉議局條例》,正式將鄉議局納入法定諮詢機構,就新界事務向政府提供意見及捍衛新界居民的權益;1997年香港回歸前起草的《基本法》第40條亦列明:「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進一步加強了鄉議局在新界管治中的憲政地位。

2003年,香港立法會通過《村代表選舉條例》,使新界村代表選舉以「雙村長制」進行(即「原居民代表」和「居民代表」),該條例理論上可使居住在新界鄉村的原居民與非原居民代表皆有進入鄉事委員會和鄉議局的同等機會。2011 年4月,香港民間團體香港人權監察向立法會上書,指出時村代表選舉仍被原居民壟斷,於2011年的村代表選舉中,總共1,358名村代表中只有152名非原居民代表,該團體認為原因是因為在「雙村長制」下,原居民可以「原居民代表」和「居民代表」兩個身份參選和投票,然而非原居民僅能夠以「居民代表」身份參選和投票[2]

組織

現時新界有27個鄉委會,該27個鄉委會共同組成新界鄉議局。鄉事委員會每四年由村代表選舉產生執行委員會,並由執委會互選產生一名主席和最多兩名副主席,並採用「雙村長制」,即是分為產生居民代表議席及原居民代表議席,亦即「居民代表」和「原居民代表」,原居民村代表選舉中選民人數為10.3萬人,合共選出約1,400名村代表[3]

27個鄉村的鄉事會主席為新界各所屬行政區別區議會當然議員與鄉議局當然執行委員,副主席為鄉議局當然議員。鄉事委員會組成並沒有到受到法例規管,各鄉事委員會有章程去規範,而各會章程並不一致,因此村民不經選舉仍可進身鄉事委員會,而且可當上主席一職,鄉事委員會主席更可成為區議會當然議員。

參考文獻

  1. 新界鄉議局──民主還是民粹?. 關鍵評論. 2016-09-29. 
  2. 鄺智文. 《從「新界人」到「原居民」英治時期香港新界村民的身份建構》. 香港社會科學學報. 2018, (52): 39–72. 
  3. 鄉議局架構圖. 新界鄉議局.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