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是指由於過失而引起電力設備遭受損壞,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不同於破壞電力設施罪,該罪在主觀上是由過失造成,而不是出於故意破壞。行為人造成的嚴重後果是使正在使用的電力設備失去良好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能,造成人、財、物嚴重損失的結果。構成該罪主體的是年滿十六周歲的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專業技術人員和直接操作人員也能構成該罪。刑法規定,犯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
該罪概念
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是指過失損壞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犯罪構成
客體要件
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這是該罪區別於其他過失犯罪的顯著特徵。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的犯罪對象是法律規定的特定對象,即電力設備,包括供電設備、發電設備和變電設備等。而且,本罪的犯罪對象即電力設備必須是處於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也就是說,過失損壞的如果不是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如庫存的、廢棄的、正在生產中的或修理中的電力設備,則不成立該罪。如某村村民甲燒荒種玉米時,不慎將本村一台因報廢而長年丟棄在外的變壓器焚毀。此事件中,甲過失焚毀的變壓器是報廢並且長年丟棄在外的變壓器,而非正在使用中的變壓器,焚毀這一變壓器並不危害公共安全,因而不構成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
客觀要件
該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過失損壞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該罪在客觀方面具有以下特徵:
主體要件
該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2]、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由於自己的過失行為破壞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後果的自然人,都可成為該罪的犯罪主體。
主觀要件
該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過失,即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損壞電力設備,由於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這是該罪與意外事件的主要區別之所在。該罪的過失包括過於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如工人段某,1981年在城南路某自行車前叉廠工地四樓頂部清理垃圾時,隨手將一根14號鋁絲從樓上拋下,落在6.6千伏紅綠兩相高壓線上,當即造成高壓線短路,發生連續爆響,致使電力設備損壞,使得城南路段大面積停電,直接經濟損失10萬餘元。此案中,行為人主觀上就是出於疏忽大意的過失。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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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區別是什麼,搜狐,2019-07-11
- ↑ 擬調整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中國人大網,2020-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