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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街庄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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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街庄制為臺灣日治時期行政區劃中「街庄」設立的制度,實行於1920年10月至1945年10月間。街庄屬於臺灣地方行政制度「州—郡、市—街、莊」中,最基層的行政自治體,各街庄組成「郡」,而街庄又受郡的指揮監督,各街庄則設有街長、莊長,辦理委任事務。
「街庄」之名稱為依臺灣舊慣所命名,以跟日本內地的三級地方機關「町村制」有所區別。臺灣街庄的面積與人口亦較町村多。臺灣市街庄於1940年的平均人口超過兩萬,為同時期日本內地市町村的三倍,朝鮮府邑面的兩倍[1]。
介紹
1920年10月1日,臺灣實施「州制」、「市制」和「街庄制」。街庄的區劃係由原堡里鄉澚的各街庄社合併而來,各街庄下設有「大字」。依《臺灣街庄制實施令》,街與莊在法律上的差異只有一處,即舉債上限的不同,街的舉債額度為20,000圓,莊的額度為10,000圓,此差異造成「街」有較充足的建設經費。大多數的「街」有制定都市計畫和上水道計畫,而多數街長有奏任待遇,莊長則無。莊升格為街的條件是考量當莊的戶數、人口、面積、財力、教育及衛生設施狀況、交通狀況、街道型態、官公衙會社等狀態、團體發展的將來性等[2]。以下為街庄制於1920年10月剛實施時各州的街:
- 臺北州:汐止街、新莊街、淡水街、宜蘭街、羅東街
- 新竹州:新竹街、桃園街、大溪街、苗栗街
- 臺中州:彰化街、豐原街、清水街、梧棲街、鹿港街、員林街、北斗街、南投街、埔里街
- 臺南州:嘉義街、斗六街、西螺街、北港街、朴子街、鹽水街、麻豆街、新化街
- 高雄州:高雄街、屏東街、鳳山街、旗山街、東港街、馬公街
臺灣街庄制在1935年大幅修改,臺灣總督府自此開放有限的地方自治,將「街庄協議會」由官選改為半官選半民選,街庄協議員在歷屆選舉中大部分皆為本島人(臺灣人);街庄長則由名譽職改為有給職,然而街庄長由本島人擔任的的比例卻自此迅速降低,逐漸由內地人(日本人)取代。街庄雖為自治,但與國家官僚體制更加緊密結合。
1937年10月,臺東廳與花蓮港廳實行廳制與街庄制,以下為兩廳實施當時的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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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藍奕青. 帝國之守──日治時期臺灣的郡制與地方統治.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台灣史研究所. 2010.
- ↑ 臺灣地方自治協會. 街と莊. 臺灣地方行政. 1943-07-05.